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国石油开采企业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办理结汇有关事项的复函
财政部办公厅: 你办《关于外国石油开采企业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办理结汇有关事项的函》(财办企[2006]84号)收悉。现将我局意见函复如下: 一、为简化外国投资者合作开发境内石油资源外汇资金结汇手续2006年8月10日,我局做出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国内陆上石油对外合作项目结售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6]222号),并抄送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执行(以下简称外汇局)。根据汇复[2006]222号文件,外汇局负责审核外国投资者的年度结汇计划申请书,并出具批准年度结汇计划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外国投资者凭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和结汇申请,可在批准年度内直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手续,无需经外汇局逐笔核准。 二、你部发布的《关于印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72号)自2006年3月26日开始生效。为配合该文件的有效执行,建议外国石油作业者将石油特别收益金纳入其年度结汇计划,在报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后,直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手续。 三、如外国石油作业者未将石油特别收益金纳入其年度结汇计划,外国投资者在办理结汇支付石油特别收益金时,可凭你部出具的应缴石油特别收益金确认表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结汇,外汇局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后,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办理结汇并将结汇资金划入中央金库。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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