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国重汽集团有限公司补办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及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 你分局《关于中国重汽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补办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请示》(鲁汇资[2007]5号)已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为境内资产境外股权融资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和香港设立中国重汽(维尔京群岛)有限公司和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件)中对“特殊目的公司”的定义,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应按照75号文件规定为两家特殊目的公司补办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及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二、你分局应要求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重汽(维尔京群岛)有限公司和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发生增资或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长期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担保等重大资本变更事项且不涉及返程投资时,于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你分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 三、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从中国重汽(维尔京群岛)有限公司和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日内全额调回境内。 四、你分局应加强对辖内红筹上市企业的业务指导和监管,督促企业按照75号文件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此复。 二OO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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