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2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3年11月9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
申报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

  二、第七条修改为:“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国际收支信息。”

  三、第九条、第十条合并,作为第九条,修改为:“中国境内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和自营或者代理客户进行对外证券、期货、期权等交易的交易商,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对外交易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

  四、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并履行与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

  五、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有直接投资的企业及其他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非金融机构,必须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和相应的利润、股息、利息收支情况。”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情况。”

  七、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有权对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申报的内容进行检查、核对,申报人及有关机构和个人应当提供检查、核对所需的资料和便利。”

  八、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应当对其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

  九、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合并,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中国居民、非中国居民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十、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国际收支统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1995年8月30日国务院批准 1995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根据2013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完善国际收支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居民,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

  (二)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三)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

  (四)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地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和保税仓库等。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程序,负责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进行监督、检查;统计、汇总并公布国际收支状况和国际投资状况;制定、修改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制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及报表。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

  第六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办法。

  第七条 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国际收支信息。

  第八条 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与非中国居民进行交易的,应当通过该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交易内容。

  第九条 中国境内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和自营或者代理客户进行对外证券、期货、期权等交易的交易商,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对外交易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

  第十条 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并履行与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

  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外开立账户的中国非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通过境外账户与非中国居民发生的交易及账户余额。

  第十二条 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有直接投资的企业及其他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非金融机构,必须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和相应的利润、股息、利息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 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可以就国际收支情况进行抽样调查或者普查。

  第十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有权对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申报的内容进行检查、核对,申报人及有关机构和个人应当提供检查、核对所需的资料和便利。

  第十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当对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只将其用于国际收支统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际收支统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

  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应当对其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 中国居民、非中国居民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国际收支统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
国令第642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机电产品出口30%进口料、件用汇核拨使用和加强监督检查的通知   下一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制止沿海地区利用海上加油炒卖外汇活动的请示的通知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828.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