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出口还贷和专项出口收汇上缴中央外汇问题请示的通知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

关于出口还贷和专项出口收汇上缴

中央外汇问题请示的通知

国发〔1991〕4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经贸部、国家外汇局《关于出口还贷和专项出口收汇上缴中央外汇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此办理。

                              国 务 院

                            一九九一年十月七日

 

关于出口还贷和专项出口收汇上缴

中 央 外 汇 问 题 的 请 示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070)下发后,一些部门、地方相继要求免除出口还贷和专项出口上缴中央外汇任务。对此,我们进行了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和意见报告如下:

  在国发〔199070号文印发前,国家制定的涉及豁免上缴外汇的政策主要有:(1)国发〔1980222号文中规定,凡允许使用中国银行外汇贷款增加的出口收汇,首先用于归还外汇贷款本息;(2)国发〔198822号文中规定,沿海地区使用国内外外汇贷款增加的出口收汇,可以先还贷后分成;(3)按照国函〔198694号、国函〔198757号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辽宁省人民政府计贷〔19872235号文的规定,分别批准上海、天津、辽宁利用外资增加的出口收汇,全部留给两市一省综合还贷。此外,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还先后批准了相当一批综合补偿、综合还贷和专项出口的项目,分别准予这些项目的出口收汇按100%80%留成。

  国家制定上述政策,主要是解决一九九○年底以前,多数地区一般商品出口收汇无偿上缴中央75%,难以靠项目本身留成外汇偿还外汇贷款问题。上述政策的实施,对推动借用外资和国内外汇贷款发展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执行这些政策的项目审批权分散在各有关部门、银行和各省区市,国家难以有效地检查、监督,给宏观管理造成了很大困难。在外贸新体制对出口收汇实行比例分成的情况下,如继续以前作法,不仅给上缴外汇的考核造成困难,中央外汇收入也将受到影响。

  鉴于上述情况,同时考虑到国家既往政策,为了维护对外信誉,尽量不给已批项目还贷造成困难,并保证国务院国发〔199070号文的贯彻实施和中央外汇收入的相对稳定,促进新批准的借用外汇贷款项目进一步提高效益,建议对项目的出口还贷和专项出口上缴中央外汇问题,应实事求是,分类处理,区别对待。具体意见如下:

  一、借用国内外外汇贷款进口原料加工复出口的项目,继续允许用该项目进料加工复出口收汇全额先还贷后分成,并凭经贸部门项目批件、工贸合同和外汇贷款协议逐笔审核办理。但不论新、老项目,均不得坐扣其他出口收汇还贷。

  二、借用国内外外汇贷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别按下列原则执行:

  ()一九九○年底以前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批准用出口收汇全额先还贷后分成的项目,继续按原批办法执行,直至还清贷款;但须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为单位进行清理,提出审查意见,集中报国家计委核准。外汇管理部门对重新核准的项目的出口收汇还贷进行审核,并向经贸部门出具该项目出口收汇先还贷后分成的扣款证明。

  ()原批准用出口收汇80%留成还贷的项目,以及从一九九一年起新批准借用外汇贷款的项目,其出口收汇一律按国发〔199070号文规定的比例上缴中央外汇,由项目单位用出口留成外汇和有偿上缴中央外汇所得补偿人民币购买的调剂外汇还贷。

  三、项目单位还贷出口原则上均应采取外贸代理制,由项目单位自负盈亏,外贸出口企业按代理出口的有关规定将留成外汇和有偿上缴中央外汇补偿的人民币及时返还给项目单位,专项用于还贷。项目单位用有偿上缴中央外汇补偿的人民币购买调剂外汇还贷的,外汇调剂中心应予以优先安排。

  四、专项出口收汇,比照固定资产贷款的原则办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国务院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门按此办理。已批项目的重新核准工作,由国家计委会同经贸部、国家外汇局具体布置。 

                          国 家 计 委

                           经 贸 部

                           国家外汇局

                  一九九一年八月六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出口还贷和专项出口收汇上缴中央外汇问题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发[1991]49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侨政司欧美等国家对华侨、华人汇款赡养国内家属可减免所得税的有关情况   下一条: 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机电产品出口30%进口料、件用汇核拨使用和加强监督检查的通知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359.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