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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中国银行、海关总署、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自费朝觐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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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中国银行、海关总署、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自费朝觐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外办、公安厅(局)、宗教事务局、民宗委(厅、局),上海、天津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委,外汇管理局省级分局,中国银行北京市、吉林省、湖南省、四川省、福建省、广东省、贵州省、海南省、浙江省、湖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内蒙古自治区、云南省、甘肃省、西藏自治区、江西省、广西自治区、江苏省、上海市、河北省、山西省、天津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陕西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河南省分行,沈阳市、济南市分行,乌鲁木齐海关和机场边防站、北京海关和首都机场边防站、二连、满洲里海关、边防站:
  
  经国务院批准,自1985年开办自费朝觐以来,全国已有二万多名各族穆斯林圆满完成了朝觐功课。它充分体现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增进了我国同沙特等阿拉伯国家和其他伊斯兰国家的了解和友谊,在国内外产生了良好的影响。为使一年一度的朝觐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现就今后自费朝觐的若干规定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统一朝觐形式,集中审批权限
  
  朝觐是一项大规模的涉外宗教活动,政策性很强,国务院明确由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主管,国家七部门协调配合工作,并委托中国伊协组织实施,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组织正副朝觐或变相朝觐活动。取消探亲朝觐的做法,统为自费朝觐。
  
  每年朝觐总名额为2000人。各地名额由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根据每年申报人数分配。以后没有重大变化,不再下发七部门会签文件。各地每年根据本《通知》和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下达的名额办理朝觐事宜。具体朝觐人员由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分配限额审批,同时,向公安部门提供必备的材料,为朝觐人员办理出入境手续。公安部门根据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批件和我国出入境管理的有关规定,为朝觐者颁发护照。
  
  二、统一组织,加强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朝觐组织工作以宗教事务部门为主,公安、外事、外汇、银行、海关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具体事务由中国伊协组织实施。成立“中国朝觐总团”,设总团长一人(兼任工作团团长),由中国伊协选派,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审定。总团内设朝觐工作团,协助总团长工作。总团下设地方团(如中国朝觐总团宁夏团,地方团下设分团。朝觐人数较多的省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选派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领队,每四十至五十人组成一个分团,并指定正副分团长。不足四十人的省、区、市的组团工作由中国伊协负责。朝觐人员必须佩带汉、阿文或维、阿文的标志牌,注明本人姓名、国籍和所在团名。标志牌由中国伊协统一设计制作。每年朝觐前,由国务院宗教事务局牵头召开一次重点工作省区、本《通知》会签部门和中国伊协参加的协调会议,研究该年度朝觐的具体事宜。
  
  三、审批的具体事项
  
  申请赴沙朝觐人员,统由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审批事项包括:(1)政审;(2)经济条例(本人应有足够旅费,并不影响家庭正常生活);(3)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岁。经医院证明,身体确实健康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4)体格检查,需提交县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以及按现行法律规定不宜出国的,经查明属利用朝觐出国经商或留学的,年老体弱或有严重疾病、行动不便和生活不能自理的,孕妇,一律不得批准朝觐;1979年以来已经朝觐过的人,一般不再批准。各地有关部门认真配合,严格把关。凡利用审批权限搞不正之风的,除查处经办人外,还要追究所在单位领导者的责任。
  
  四、出国前的集中地点和包机事宜
  
  新疆朝觐人员在乌鲁木齐集中,分批乘包机由乌市直飞吉达。其它地方的朝觐人员均到北京集中,分批乘包机直飞吉达。朝觐人员包机一律由中国伊协负责组织。具体出发时间和每批人数,由中国伊协会同我国有关航空公司与沙航有关部门商妥后,分别作出安排。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组织朝觐包机。
  
  登机所带物品要符合我民航规定。超重部分按民航规定交纳重费或就地处理。随带物品按规定包装,不得过于零散。
  
  五、加强出国前的学习教育
  
  出国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集中组织本地朝觐人员学习。结合当前形势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教育。依照中国伊协编印的朝觐手册,学习一般宗教知识和朝觐须知、沙特简况和涉外常识、外事纪律等。教育朝觐人员服从领导、遵守纪律、讲文明、懂礼貌、注意卫生、衣着整洁,在国外要表现出新中国穆斯林应有的精神风貌。为此,中国伊协每年提前举办有关省区带队干部参加的朝觐业务培训班,学习组织朝觐工作的有关知识。
  六、关于购买外汇问题
  
  自费朝觐人员购买外汇须凭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当年下达的名额和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批件,到当地外汇管理局指定的银行按挂牌汇价购买相当于捌百美元的外汇。因故不能出境者应及时向购汇银行办理退汇。
  
  七、收费标准和自带外汇数额问题
  
  自费朝觐人员除往返机票外,还应交纳的其它费用:(1)麦加、麦地那的住宿费,米那和阿尔法特的伙食费,共贰佰捌拾美元,由本人所在地方团或分团的负责人收齐后,行前交中国伊协。(2)沙方收取的朝觐服务费、往返于吉达--麦加--麦地那和阿尔法特的交通费、宰牲费共叁佰肆拾美元,由各地方团或分团负责人收齐、保管、支付。上述两项费用朝觐人员必须行前交齐,不交齐者不得成行。(3)适量的组织服务费。中国伊协和各地组织服务收费标准要合理,实行标准公开、开支项目公开。(4)凡各地为方便组织工作实行提前收费的,存入银行的利息要公开。
  
  在沙特期间的其他费用的壹佰捌拾美元,由朝觐者自带。
  
  八、关于在京办理签证和护照保管问题
  
  自费朝觐人员的护照,在正朝日前两个月由经办单位收齐,并派专人送交中国伊协、中国伊协负责通过沙特驻华使馆办理入沙签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代办朝觐签证。
  
  朝觐人员的护照和国际机票,统由分团内指定专人保管,直到朝觐完毕返回国内为止。保管人员务必加强责任心,严防丢失。
  
  九、关于出入境随带物品问题
  
  朝觐人员进出境时,携带行李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带出;入境时,只免税放行自用并且数量合理的衣料、衣着和价值人民币五百元以下的其它生活在用品。超出部分应予退运或征税放行。朝觐人员不得携带国家禁止出入境物品出境,限制进出境物品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出入境时,朝觐人员应主动接受海关和边防人员的检查,办理应办的手续,维护海关和边防机构正常工作秩序。凡不服从检查,借机滋事或有违法、非法活动的,应依法处理。
  
  十、关于朝觐工作团
  
  为做好朝觐人员在沙特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每年委托中国伊协派出朝觐工作团赴沙特工作。朝觐工作团由十人组成。中国伊协负责组织。其中中国伊协选派六人,新疆宗教事务局选派四人,其成员统由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审定。条件是:懂政策,有一定宗教知识,有外事工作经验,组织能力较强的中青年业务干部和通晓阿拉伯语、英语的翻译。中国伊协六人中翻译不少于四人,新疆四人中翻译不少于二人,翻译资格由中国伊协审定。工作团成员和各地带队干部在国外工作期间所需外汇,包括食宿、交通、工杂等费用,属中国伊协选派的,由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和该会共同负担;属于地方选派的,由各省区财政负担。此类款项要统一使用,凭支付单据或其他开支证明报销,任何人不得挪用,违者严肃处理。各地工作人员的费用,参照中国伊协的标准执行。
  
  朝觐工作团的任务是为朝觐人员服务,负责在吉达机场的迎送,办理入沙手续,在沙特的麦加和麦地那安排食宿交通及其他联络事宜。朝觐工作团在沙期间,应接受我驻沙使领馆的领导,有关重大事项的决定或承诺,应先商使领馆,再报国内审定。
  
  十一、加强零散朝觐人员的管理
  
  零散朝觐人员,由各所在省区负责管理。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零散人员赴沙朝觐。特别是新疆,在朝觐期前和朝觐期间应暂缓审批赴沙特及有关国家的探亲申请,采取综合治理的办法最大限度地控制减少以借探亲名义领取护照赴沙朝觐的人数。同时派出得力工作人员,积极做好零散朝觐人员在境内外的教育管理工作。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办理,不得超额审批,不得超越本部门权限擅自行动。遇有重要问题,及时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报告。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中国银行、海关总署、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自费朝觐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外办、公安厅(局)、宗教事务局、民宗委(厅、局),上海、天津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委,外汇管理局省级分局,中国银行北京市、吉林省、湖南省、四川省、福建省、广东省、贵州省、海南省、浙江省、湖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内蒙古自治区、云南省、甘肃省、西藏自治区、江西省、广西自治区、江苏省、上海市、河北省、山西省、天津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陕西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河南省分行,沈阳市、济南市分行,乌鲁木齐海关和机场边防站、北京海关和首都机场边防站、二连、满洲里海关、边防站:
  
  经国务院批准,自1985年开办自费朝觐以来,全国已有二万多名各族穆斯林圆满完成了朝觐功课。它充分体现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增进了我国同沙特等阿拉伯国家和其他伊斯兰国家的了解和友谊,在国内外产生了良好的影响。为使一年一度的朝觐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现就今后自费朝觐的若干规定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统一朝觐形式,集中审批权限
  
  朝觐是一项大规模的涉外宗教活动,政策性很强,国务院明确由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主管,国家七部门协调配合工作,并委托中国伊协组织实施,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组织正副朝觐或变相朝觐活动。取消探亲朝觐的做法,统为自费朝觐。
  
  每年朝觐总名额为2000人。各地名额由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根据每年申报人数分配。以后没有重大变化,不再下发七部门会签文件。各地每年根据本《通知》和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下达的名额办理朝觐事宜。具体朝觐人员由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分配限额审批,同时,向公安部门提供必备的材料,为朝觐人员办理出入境手续。公安部门根据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批件和我国出入境管理的有关规定,为朝觐者颁发护照。
  
  二、统一组织,加强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朝觐组织工作以宗教事务部门为主,公安、外事、外汇、银行、海关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具体事务由中国伊协组织实施。成立“中国朝觐总团”,设总团长一人(兼任工作团团长),由中国伊协选派,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审定。总团内设朝觐工作团,协助总团长工作。总团下设地方团(如中国朝觐总团宁夏团,地方团下设分团。朝觐人数较多的省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选派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领队,每四十至五十人组成一个分团,并指定正副分团长。不足四十人的省、区、市的组团工作由中国伊协负责。朝觐人员必须佩带汉、阿文或维、阿文的标志牌,注明本人姓名、国籍和所在团名。标志牌由中国伊协统一设计制作。每年朝觐前,由国务院宗教事务局牵头召开一次重点工作省区、本《通知》会签部门和中国伊协参加的协调会议,研究该年度朝觐的具体事宜。
  
  三、审批的具体事项
  
  申请赴沙朝觐人员,统由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审批事项包括:(1)政审;(2)经济条例(本人应有足够旅费,并不影响家庭正常生活);(3)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岁。经医院证明,身体确实健康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4)体格检查,需提交县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以及按现行法律规定不宜出国的,经查明属利用朝觐出国经商或留学的,年老体弱或有严重疾病、行动不便和生活不能自理的,孕妇,一律不得批准朝觐;1979年以来已经朝觐过的人,一般不再批准。各地有关部门认真配合,严格把关。凡利用审批权限搞不正之风的,除查处经办人外,还要追究所在单位领导者的责任。
  
  四、出国前的集中地点和包机事宜
  
  新疆朝觐人员在乌鲁木齐集中,分批乘包机由乌市直飞吉达。其它地方的朝觐人员均到北京集中,分批乘包机直飞吉达。朝觐人员包机一律由中国伊协负责组织。具体出发时间和每批人数,由中国伊协会同我国有关航空公司与沙航有关部门商妥后,分别作出安排。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组织朝觐包机。
  
  登机所带物品要符合我民航规定。超重部分按民航规定交纳重费或就地处理。随带物品按规定包装,不得过于零散。
  
  五、加强出国前的学习教育
  
  出国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集中组织本地朝觐人员学习。结合当前形势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教育。依照中国伊协编印的朝觐手册,学习一般宗教知识和朝觐须知、沙特简况和涉外常识、外事纪律等。教育朝觐人员服从领导、遵守纪律、讲文明、懂礼貌、注意卫生、衣着整洁,在国外要表现出新中国穆斯林应有的精神风貌。为此,中国伊协每年提前举办有关省区带队干部参加的朝觐业务培训班,学习组织朝觐工作的有关知识。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中国银行、海关总署、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自费朝觐若干规定的通知
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宗教事务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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