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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机电产品出口专项外汇贷款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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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机电产品出口专项外汇贷款专项用于机电产品出口所需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及配套元器件,此项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贷款利率按中国银行总行规定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二条  凡要求使用中国银行机电产品出口专项外汇贷款的出口企业,应于每年9月底前就下一年的用款计划向地方机电办和当地中国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地方机电办和中国银行各分行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汇总的用款计划分别报国家机电办和中国银行总行。
  第三条  在国家确定年度机电产品出口专项外汇贷款计划后,中国银行总行将会同国家机电办根据各地的用款计划,共同确定分配方案。
  第四条  国家机电办和各地机电办在确定的控制规模内(包括专项贷款回收再贷),向中国银行总行和地方分行书面推荐项目。中国银行总行和地方分行对机电办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通报机电办后向企业发放贷款。如另外选择条件好的项目,银行与地方机电办取得一致意见后向企业贷款。
  第五条  各有关中国银行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要建立机电产品出口专项外汇贷款帐户,做到逐笔核贷,期限管理,跟踪检查,各地分行不再将计划下达到有关支行。
  第六条  各地机电办要与中行当地分行密切配合,对获得专项贷款的企业进行统计、登记。及时跟踪企业借款、进料、出口、经济效益及还款的全过程,每年1月份对上年使用贷款的情况进行统计,报送国家机电办。
  第七条  在京的机电外贸(工贸)总公司可直接向中国银行总行申请贷款,同时抄报国家机电办。总行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应及时抄送国家机电办。
  第八条  凡使用贷款的企业,必须认真落实还款来源,签订借款合同,确保贷款按期收回。利用专项贷款进口料件加工出口所收回的外汇,应首先用于归还银行贷款的本息。各级机电办、中国银行各级分行要互相配合,共同落实借款企业还款计划。
机电产品出口专项外汇贷款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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