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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出口还贷和专项出口收汇上缴中央外汇问题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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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借用国内外外汇贷款进口原料加工复出口项目,继续允许用该项目进料加工复出口收汇全额先还贷后分成,并凭经贸部门项目批件、工贸合同和外汇贷款协议逐笔审核办理。但不论新、老项目,均不得坐扣其他出口收汇还贷。
  二、借用国内外外汇贷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别按下列原则执行:
  (一)一九九0年底以前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批准用出口收汇全额先还贷后分成的项目,继续按原批办法执行,直至还清贷款;但须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为单位进行清理,提出审查意见,集中报国家计委核准。外汇管理部门对重新核准的项目的出口收汇还贷进行审核,并向经贸部门出具该项目出口收汇先还贷后分成的扣款证明。
  (二)原批准用出口收汇80%留成还贷的项目,以及从一九九一年起新批准借用外汇贷款的项目,其出口收汇一律按国发[1990]70号文规定的比例上缴中央外汇,由项目单位用出口留成外汇和有偿上缴中央外汇所得补偿人民币购买的调剂外汇还贷。
  三、项目单位还贷出口原则上均应采取外贸代理制,由项目单位自负盈亏,外贸出口企业按代理出口的有关规定将留成外汇和有偿上缴中央外汇补偿的人民币及时返还给项目单位,专项用于还贷。项目单位用有偿上缴中央外汇补偿的人民币购买调剂外汇还贷的,外汇调剂中心应予以优先安排。
  四、专项出口收汇,比照固定资产贷款的原则办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国务院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门按此办理。已批项目的重新核准工作,由国家计委会同经贸部、国家外汇局具体布置。
关于出口还贷和专项出口收汇上缴中央外汇问题的请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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