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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徐汇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3-8-1 执行日期:2005-8-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了推进透明、高效、职业化政府建设,进一步加强区政府与区人大之间的沟通和联系,主动接受区人大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召开的全体会议、工作会议、常务会议、大型专项会议应当邀请本区人大代表列席参加。 区政府召开的区长办公会议、专题协调会议可以邀请本区人大代表列席参加。 第三条 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区政府各类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联系落实具体有关事宜。 第四条 区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工作会议或大型专项会议,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在会议召开的4个工作日前函告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函告内容应包括: 1、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出席范围; 2、会议议程; 3、邀请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人数; 4、建议邀请代表的范围。 第五条 区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在会议召开之前2个工作日函告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函告内容同第四条规定。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收到区政府办公室会议邀请函后,负责落实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人选,发放会议通知,并于会议召开之前1个工作日将代表列席情况告区政府办公室。 第七条 区政府召开区长办公会议、专题协调会议,由会议召集人根据会议议题,视情决定邀请区人大相关工作委员会委员或代表列席,邀请程序可参照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第八条 区人大代表列席区政府各类会议的相关会务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协助配合。 第九条 区人大代表列席区政府各类会议,可以阅看办会单位提供的会议材料,同时必须对会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会议议程,视情决定邀请人大代表参与会议讨论发言,发表意见。 第十条 区人大代表列席区政府各类会议后,可以就会议议题提出意见、建议。 意见、建议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请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转告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整理汇总后向区政府领导汇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徐汇区人民政府 2003年8月1日 关于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区政府各类会议的实施办法 徐汇区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