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GM/97号批示,确定今年本地区取得车辆之价格、汽缸容量及性能等特性。
监於必须根据七月十九日第36/93/M号法令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订定一九九七年度政府取得车辆的价格、汽缸容积及马力的规格。 根据十一月六日第93/GM/96号批示所委任委员会制定和提交的建议,总督命令如下: 政府在本年度取得车辆的价格、汽缸容积及马力的规格如下: I 个人用途客车: 价 格:最高澳门币146,000.00 汽缸容积:由1,301 c.c. 至1,600 c.c. 马 力:不限 车 门:4 II 一般用途客车: A)1. 不超过五座位车辆 价 格:最高澳门币121,000.00 汽缸容积:不超过1,500 c.c. 马 力:不限 2. 六至十二座位车辆 价 格:最高澳门币155,000.00 汽缸容积:不限 引 擎:汽油或柴油 马 力:不限 B) 一般工作之多用途车辆 1. 价 格:最高澳门币95,000.00 汽缸容积:不超过1,000 c.c. 引 擎:汽油或柴油 马 力:不限 2. 价 格:最高澳门币136,000.00 汽缸容积:由1,001 c.c. 至1,600 c.c. 引 擎:汽油或柴油 马 力:不限 3. 价 格:由有权限委员会视情况订定 汽缸容积:大於2,200 c.c. 引 擎:柴油 马 力:不限 III 摩托车 价 格:最高澳门币19,500.00 汽缸容积:不超过125 c.c. 马 力:不限 IV 特别用途车辆及政府代表用车 规格及价格由有权限委员会视情况订定。 命令公布 一九九七年二月五日於澳门总督办公室 总督 韦奇立
|
第10/GM/97号批示,确定今年本地区取得车辆之价格、汽缸容量及性能等特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