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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5/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订定适用於二月一日第4/99/M号法令第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售价计算公式的每平方米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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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5/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订定适用於二月一日第4/99/M号法令第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售价计算公式的每平方米价格。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二月一日第4/99/M号法令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适用於二月一日第4/99/M号法令第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售价计算公式的每平方米价格订定为$ 5,900.00(澳门币伍仟玖佰元整)。
二、废止第316/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
二零零六年六月十四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第175/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订定适用於二月一日第4/99/M号法令第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售价计算公式的每平方米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