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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有关文件几点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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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意见的通知》,今年5月至9月在全国范围内对预算外资金进行一次清理检查。这次清理检查,在各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由财政、物价、审计、人民银行和监察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为了在这次清理检查中更好地发挥物价部门管理和监督检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建设基金、附加费的重要职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履行好物价部门的职责。
  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对预算外资金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是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整顿经济秩序、加强和改善国家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惩治经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加强廉政建设的有力手段。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领会有关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集中力量,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好物价部门的职责,共同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建设基金、附加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全面清理和检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建设基金、附加费。
  各级物价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这次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计划、物价部门管理的建设基金、附加费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检查。重点检查1995年度发生的下列价格违法问题: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超越管理权限擅自增加收费项目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擅自扩大收费范围的,不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而收费的,不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的;有关建设基金、附加费方面,擅自设立基金和附加费项目的,随意扩大基金和附加费征收范围的,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要将清理检查的情况于6月15日分别向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作出报告。

  三、清理检查的主要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对这次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中涉及的有关价格和收费问题,清理检查的主要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预算外资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12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1988)价涉字278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价费字216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1996)价费字228号)、《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格(1995)2322号)、《国家计委关于不得分散物价部门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的函》(计价格(1995)2352号)以及其他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处理原则
  在清理检查中,要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对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单位,要责令其将非法所得退还交款单位或个人,对不能退还或无法退还的非法所得,由价格监督检查机关收缴财政。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罚款并应公开曝光。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予以罚款,还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在这次清理检查中,国家计委拟从各地抽调检查人员,参加由五个部门统一组织的联合检查组,对在京中央单位实施重点检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地方各级物价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定一位主要领导负责这项工作并抽调政策水平较高、业务素质较强的干部与其他参检单位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完成好重点检查阶段的任务。
  (二)认真做好自查工作。这次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包括罚没收入,价格监督检查机关作为行政执法单位,要按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报工作。
  (三)严格依法行政。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关要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坚持原则,坚决依法查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计划、物价部门管理的建设基金、附加费执行中存在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方针办案,提高办案质量。
  (四)加强廉政建设。广大物价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检查纪律,做到秉公执法、清正廉洁,自觉维护物价检查队伍的良好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有关文件几点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计价检(1996)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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