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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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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工农业生产形势很好,市场繁荣,物价基本稳定。除部分商品供应偏紧外,大部分消费品供应充足,花色品种增加,质量有所提高,这是二十多年来少有的好形势。但在市场、物价管理方面,也存在着不少问题。有些集体、个体商贩从国营商店套购紧缺商品,转手高价倒卖;有些国营、集体、个体商业人员出售商品短斤少两,以次充好,掺杂使假,或者擅自提价。为了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以促进生产,扩大流通,稳定物价,保护群众利益,特作如下规定:   一、所有国营零售商店和饮食、服务行业,都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加强物价管理,健全物价制度。除国家授予企业的价格权限外,不得超越权限擅自调价,严禁通过随意提价增加收入。对于群众日常需要的小商品,要积极经营,品种不得少于必备商品目录。不得超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乱跨行业经营。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敢于负责管理。
  二、集体、个体商业,凡有条件固定经营地址的,就要固定经营地址。
  没有固定经营地址的,应在规定的地区范围内活动。大中城市可设置批发市场,便利商贩进货。集体和个体商贩都要亮证经营,明码标价,无证经营的要坚决取缔。紧缺商品应在国营商店、供销社零售,严格防止套购。
  对从零售单位套购倒卖,抬高价格,从中牟取暴利的,要严肃处理。要教育集体、个体商业人员,遵守国家经济政策和法律、法令,在国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三、发展集体、个体户的重点,应是零售商业和饮食、修理、服务业,经营批发要从严控制。除工业消费品中的少数三类小商品可指定供应对象允许搞一些批发外,一、二类工业品和其他三类工业品一律不准搞批发。
  对允许上市和多渠道流通的农副产品,城市集体和个体有证商贩可以到产地采购,农村专业户或集体、个体户也可以贩运到城市,城市的集体和个体商贩可以按照规定转手批发或者零售。
  四、从国营、集体商业购进的商品,凡国家规定零售牌价的,都要严格执行牌价。工业消费品实行浮动价格,要按照物价管理权限的规定,分别由物价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规定品种范围和浮动幅度,企业在规定范围内掌握。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的小商品,企业可以根据政策规定灵活定价。农副产品凡有定量供应的,国营商业和供销社要保证定量部分按规定的零售牌价供应;议价部分要按照薄利多销的原则制定销价,并积极经营,吞吐调剂,起到促进生产、搞活流通、平抑集市价格的作用。
  五、要教育所有从事商业活动的国营、集体和个体经营者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改进经营作风。出售商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短斤少两,都是违法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物价部门,要设立物价检查机构,充实物价检查人员,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业、商业、医药、卫生、修理、服务、交通运输等业务主管部门,经常进行物价和服务收费的检查和监督。要采取专业人员检查和群众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对违反物价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其非法收入应予没收。情节严重的,要对责任者处以罚款,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整顿。
  企业拒付非法收入和罚款的,物价部门要通知银行强行划拨。
  六、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加强税收工作,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要适应城乡集体企业和个体商贩迅速发展的情况,改进征收管理办法,堵塞漏洞,维护国家财政收入。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下达。
  七、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个体劳动者协会凡有条件的,都要逐步建立行业的同业组织。主要任务是,组织会员学习,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督促他们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协助税务部门征收税款,协助物价部门管理物价。有条件的还可组织技术培训。个体劳动者协会和它的同业组织可配备必要的人员,所需经费从管理费收入中解决。
  各省、市、自治区应按照本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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