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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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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全国政治经济形势很好,是进行价格改革的有利时机。但是,自去年下半年以来,一些部门、企业和个人,不顾国家和群众利益,乘改革之机,乱涨价或变相涨价,倒卖紧缺物资和消费品,牟取暴利,扰乱市场。这是经营思想不正,党风不正的表现,是违法乱纪的行为。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就会造成工商企业成本上升,基本建设造价提高,市场物价出现波动,干扰和破坏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国务院认为,在搞活经济的同时,必须大力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坚决刹住这股不正之风。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重大的价格改革措施和重要商品价格调整,必须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执行。目前,国家统一管理的有些产品价格确实不合理,需要逐步进行调整。但调整价格必须由国家统盘考虑决定,各地区、各部门和工商企业都不得自行其是,随意调价。

  二、凡属国家定价的生活资料,都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包括国家规定的浮动价格),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变动。工业企业自销部分,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销售给零售企业的,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批发价格。各经营单位不准以零售价格或高于零售价格进货,加价出售。对于轻工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生产的商品价格和农村供销社经营的商品价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凡属国家定价的工业生产资料,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包括规定的加价幅度及浮动价格、临时价格)。按照规定允许企业自销的工业生产资料,由企业自行定价,但要加强管理和指导。重要商品要进入生产资料交易中心成交,公开标价,照章纳税,销售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国营、集体工商企业和物资经营部门,除国家专项规定以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计划内产品转为计划外高价出售,也不得卖给所属服务公司等单位,再由其高价出售。对套购倒卖、买空卖空、勒索回扣、哄抬物价的,要严厉打击,坚决取缔。国营工商企业和供销社供应的农业生产资料,也不得随意提价。

  四、重要生产资料的供应业务和紧缺耐用消费品的批发业务,应掌握在国营商业、供销社、物资供销部门和生产这种产品的单位手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这些商品的批发供应业务。

  五、对实行市场调节的农副产品,国营商业和供销社要运用经济手段,积极参与市场调节,薄利多销,平抑市价。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采购农副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产地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严禁抬价抢购。

  六、服务行业和饮食行业不得乱涨价,乱收费用。严禁倒卖车票、船票和其他票证。

  七、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方面的力量,重点抓好对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的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于乘改革之机乱涨价、变相涨价和乱收费用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查处。除没收其非法收入外,还要处以罚款,并给予违纪者、领导者经济制裁,在一定时期内停发奖金,扣发部分工资,决不能让他们在经济上占便宜。必要时要勒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重犯的单位和个人,要从重惩处;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制裁。

  八、物价管理与监督检查的任务很重,各级人民政府和各业务单位必须强化物价机构,已撤并的应予恢复。物价、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银行、计量等部门和审计机关要密切配合,并邀请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共同管好物价。要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职工和街道居民义务物价监督组织的作用,动员和依靠广大群众搞好物价监督检查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检查执行物价政策、遵守物价纪律的情况,加强对本系统的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要依靠企业内部职工,加强物价监督,推广行之有效的“物价计量信得过企业”活动。

  九、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检查和处理违反物价纪律等案件,各级领导应予支持。对于模范执行物价政策和遵守物价纪律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检举、揭发违纪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应予表扬、奖励和保护。严禁对物价检查人员和检举揭发者打击报复。对于包庇、袒护、纵容违纪违法行为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十、各地区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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