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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价格事务所资质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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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价格事务所资质认定的请示》(苏价事(1998)16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涉案物品价格评估属司法领域法律指定的价格鉴定行为。适用的法规政策不同于生产流通领域的资产评估。原国家计委以计价费(1996)2654号文印发的《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第 条明确规定:“涉案物品,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办理行政、刑事、民事、经济案件涉及的扣押、没收、追缴物品及纠纷财物等物品的价格评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计委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原国家计委计办(1996)1570号文印发的《价格事务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 条规定,凡由“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已经同级人事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门从事价格认证、价格评估和价格服务”的价格事务所,即具有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的资质。
  按照《价格事务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 条、第 条和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计办(1997)808号文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  条、第  条、第  条、第 二十二 条、第 二十三 条、第 二十四 条、第 二十八 条的规定,依法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接受国家机关的委托,从事各种涉案物品(包括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资产、理赔物、抵押物、应税物、无主物、事故定损及其他各种有形、无形资产)的价格评估、认定、鉴证,均不存在机构资质另行认定问题。

 
一九九八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价格事务所资质问题的复函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计价管(1998)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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