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发文单位:国家计划委员会、 卫生部、 国有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6-12-24 执行日期:1996-12-24 生效日期:1900-1-1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深化药品价格改革、整顿药品价格秩序的精神,现将落实《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学习准备阶段(1996年12月至1997年3月) (一)组织落实。为加强对药品价格整改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内贸部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药品价格联席会议制度。由国家计委工农产品价格管理司负责召集和主持日常事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成立物价部门召集的并有卫生、医药、工商、商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药品价格整改领导小组。各地要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层层抓落实。 (二)学习贯彻。各地要抓紧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深化药品价格改革的批示精神,及时转发国家计委《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国家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和放开价格的药品目录。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省管价格的药品目录。各地要组织各级物价干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单位认真学习文件,真正吃透精神。直接负责药价的管理人员,要熟悉有关规定,严格按规定核定价格。 (三)调查摸底。各地要抓紧对国家管理价格的药品的生产、经营、价格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在调查基础上提出调整意见,报告国家计委、抄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内贸部。具体调查事宜由国家计委另行部署。 (四)培训干部。为使各级物价干部和各企业、各医疗单位的物价人员都能做到人人明白《办法》的各条规定,人人都能掌握并按各类药品作价办法进行操作,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各级物价干部和各企业、各医疗单位的物价人员进行培训。 二、整改阶段(1997年3月至6月) (一)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召开以动员部署全面开展审查药品价格和自查自纠为内容的电话会议。 (二)全面审价。按《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及各类药品的作价办法的规定,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中央管理的药品价格进行审价。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负责对所管药品进行审价。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负责按照药品作价办法对本单位的药品价格执行情况全面进行对照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价格要及时纠正。 各地在执行《办法》过程中,改进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作价办法,要与相应调整服务收费标准,增设诊疗费同步实施。 (三)完善制度。在全面审价的基础上,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药品价格管理规章制度,如物价台帐制度、明码标价制度、报送药品价格资料制度、价格信息制度、审价制度等。 (四)重点指导。国家计委组织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开展审价和检查复核工作,及时总结各地工作的经验。 各地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项审价小组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对三资企业、乡镇企业要重点给以指导复核。指导复核面不得低于30%。 (五)各地阶段性总结于五月底前报告国家计委。 三、检查验收阶段(1997年6月至11月) 在企业、单位自查和物价部门审价的基础上,国家计委会同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内贸部,组织对从事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开展一次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具体工作由国家计委负责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必要时,开展省际间的交叉检查。 对检查发现的价格违法问题,依据价格法规及国家有关药品价格政策予以严肃处理,对性质特别严重的典型案件要依法从严惩处。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将检查总结上报国家计委。 关于印发药品价格整改的工作安排 国家计划委员会、 卫生部、 国有中医药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