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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整治容易发生抢购“大战”出口商品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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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经贸厅(委)、外贸局、物价局(委员会),经贸部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各进出口商会:
  《关于整治容易发生抢购“大战”出口商品的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
为贯彻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加强外贸收购价格的管理,制止抬价抢购,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决定》(国发(1988)73号)的要求,对容易发生抢购“大战”的出口商品拟定了整治方案。
  一、加强出口商品收购价格的管理
  目前容易发生抢购“大战”的出口商品,绝大部分是国内价格放开的商品,按现行的价格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
  1.对内外销紧俏、国内多渠道经营、市场混乱的大宗商品,由国家物价局会同经贸部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最高收购限价。
  2.对主要供外销、出口企业内部容易互相抢购的商品,由经贸部制定最高收购限价并报国家物价局备案。
  3.对产地集中、主要供出口的商品,由经贸部委托有关进出口商会、有关进出口总公司或主产区经贸部门牵头,会同地方物价局、供销社等部门共同制定协调价格并报经贸部备案。
  上述各类价格制定后,分别由各级物价、工商和经贸部门监督执行,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企业和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对出口企业抬价抢购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执行有关商品的出口计划、停发出口许可证、取消出口经营权以及追究领导人的责任等处罚。

  二、严格出口商品的管理,强化综合治理的措施
  1.严格对抬价抢购商品出口计划的管理。对产地比较集中、市场比较单一的商品,安排出口计划时优先考虑主产地,有些商品只给主产地安排计划;对不承担上缴国家基数内外汇任务的出口企业,一律不安排计划列名商品的出口计划,不批计划外出口。
  2.加强对抬价抢购商品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调整个别商品的出口许可证发放单位,由地方经贸部门发证改为特派员办事处发证或者由特派员办事处发证改为经贸部发证。
  3.适当集中抬价抢购商品的出口经营权。从现在起,不再批准成立或者扩大经营这类商品的出口企业;对国外市场敏感单一、容量有限的出口商品,由有关进出口总公司组织联合成交。坚持统一对外,制止低价竞销。
  4.对个别商品征收出口关税,调节国内外价差,抑制抬价抢购。

  三、具体商品整治方案
  (一)豆粕、豆饼
  1.由国家物价局会同经贸部制定全国统一的最高收购限价。
  2.由中国粮油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粮油总公司”、“土畜产总公司”)统一对外成交,由有关进出口分公司执行合同。
  3.豆粕、豆饼出口许可证由特派员办事处发放改为经贸部发放。
  4.严格按出口计划规定的数量出口,不得超计划出口。
  5.外商投资企业严格按本企业自产数量核定的计划出口,不准收购豆粕、豆饼直接出口,今后不再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豆粕、豆饼。
  (二)对虾(包括海捕虾和养殖虾)
  1.由国家物价局会同经贸部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最高鲜虾收购和成品虾出厂限价。
  2.不承担上缴国家基数内外汇任务的出口企业,一律不准经营对虾出口业务。
  3.国内任何单位不准接受外商委托在国内收购出口对虾,违者由工商部门进行严厉处罚。
  4.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对虾,要严格按其自产数量核定的出口计划执行,不准收购对虾直接出口或接受其他企业委托出口对虾。
  5.由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食品土畜商会”)统一协调外销市场、客户和出口价格,防止多头对外,低价竞销。
  (三)羊绒(包括无毛绒)
  1.由国家物价局会同经贸部协调各主产省的最高收购限价。
  2.优先给主产地安排出口计划,严格按出口计划发放出口许可证。
  3.对羊绒出口征收关税,调节国内外价差,抑制抬价抢购。
  4.由食品土畜商会会同土畜产总公司组织协调出口价格。
  (四)水貂皮
  1.由经贸部会同国家物价局制定全国统一的最高收购限价,严格执行经贸部、国家物价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水貂皮收购价格及市场管理的通知》((87)外经贸计价字第2090号)。
  2.水貂皮出口由土畜产总公司和各地土畜产专业进出口公司经营,严格按上述经营范围安排出口计划和发放出口许可证。
  3.外商投资企业只准收购本企业加工用的水貂皮,并执行国家规定的统一价格,不准收购水貂皮直接出口。今后不再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水貂皮。
  (五)蚕茧
  1.由国家物价局会同经贸部制定统一的收购价格。
  2.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由所属省分公司直接收购或委托供销社等代理收购。未经委托的其他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插手蚕茧收购经营。
  3.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负责全国蚕茧原料统一安排调拨。
  (六)厂丝
  1.厂丝实行国家定价,由国家物价局会同经贸部、纺织部制定。
  2.丝类产品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及所属有关省分公司统一经营,工厂不得自行出售。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收购经营。
  3.丝类产品出口一律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统一成交,其他任何单位、部门或企业不得经营丝类产品出口业务。
  4.丝类产品的出口,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准超计划出口;出口许可证只发给承担出口创汇计划任务的丝绸进出口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
  5.对丝绸出口征收关税,调节国内外价差,控制“水货”出口。
  (七)兔毛
  1.由国家物价局会同经贸部制定全国统一的最高收购限价。
  2.只给原土畜产总公司系统经营兔毛出口业务的外贸专业进出口公司安排出口计划和发放出口许可证。
  3.由食品土畜商会会同土畜产总公司协调出口价格。
  4.外商投资企业严格按其自产数量核定的出口计划出口,不得收购兔毛直接出口。
  (八)山羊板皮
  1.由国家物价局会同经贸部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最高收购限价。
  2.严格按出口计划发放出口许可证。
  3.由食品土畜商会会同土畜产总公司协调出口价格。
  (九)松香
  1.由国家物价局会同经贸部和林业部制定全国统一的出厂和供应最高限价。
  2.严格限制计划外出口。计划外出口由经贸部商林业部审定,由经贸部批准,出口许可证凭经贸部批文发放。
  3.由食品土畜商会协调出口价格。
  (十)板栗(北方板栗)
  1.收购价格由京津冀三省市外贸、物价、供销单位共同协调,每年召开一次收购价格协调会,制定统一的协调价格、监督检查及处罚措施。经贸部有关单位和食品土畜商会要积极参与协调工作。
  2.根据国外市场容纳量、历史上形成的外销渠道以及优先考虑主产省安排出口计划,严格计划管理。
  3.粮油总公司自营出口的板栗货源,由主产区河北省统一代购;京津两市出口板栗所需货源的不足部分,也由河北省代购。供需双方要签定协议,代购的价格必须遵守三省市协调价。
  4.由粮油总公司牵头,组织出口统一成交签约,每年召开一次出口小交会,作到统一对外。
  (十一)核桃、核桃仁
  1.由食品土畜商会会同土畜产总公司组织协调收购价格,每年召开一次主产区价格协调会。
  2.土畜产总公司负责提出核桃及核桃仁年度出口数量和外销市场安排意见,报经贸部批准下达;特派员办事处凭经贸部批文发放出口许可证。
  3.从明年开始,可采用定点集中收购的办法,使出口企业与定点的主产地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以保证数量,提高质量,稳定价格。具体实施办法由土畜产总公司与承担核桃出口任务的其他公司商定。
  (十二)大蒜
  1.由各主产省市物价、外贸等单位共同协调收购价格。
  2.根据国外市场实际需求量和实际生产数量安排出口计划,严格控制对市场容纳量有限的港澳及东南亚地区的出口,积极扩大对远洋地区的出口。
  3.由食品土畜商会会同粮油食品总公司组织协调出口价格。
  (十三)薄荷脑、薄荷油
  1.由经贸部委托土畜产总公司协调收购价格,食品土畜商会、上海特派员办事处和主产地经贸部门积极参与协助工作。
  2.只给土畜产总公司、上海市及江苏、安徽、江西和河南省安排出口计划,其他省市和公司不准出口。
  3.土畜产总公司和上海市的出口企业所需的出口货源,由江苏、安徽两省的外贸企业统一代购。代购的价格必须遵守统一协调价,拨交价格由供需双方签定协议,严格遵守。
  4.由土畜产总公司组织出口联合成交,协调外销市场和出口价格。
  (十四)薇菜干、咸蕨菜
  1.由食品土畜商会、主产省有关单位协调收购价格。
  2.根据外销市场容量严格控制出口数量,只给主产地安排出口计划。
  3.由食品土畜商会会同粮油总公司协调出口价格,防止低价竞销。
  (十五)羽绒毛
  1.成立食品土畜商会羽绒毛分会,对羽绒毛的收购价、出口价、规格质量等制定统一的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2.加强出口许可证管理,许可证严格按出口计划发放。
  (十六)桂皮、桂油
  由食品土畜商会、广东省、广西自治区有关单位协调收购价格、出口价格及外销市场。
  (十七)劳保手套
  1.在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下设立劳保手套出口分会,负责协调收购价格。
  2.严格核定和控制出口数量,出口许可证严格按出口计划并由劳保手套出口分会审核确认后发放。
  3.外商投资企业严格按本企业自产数量核定的计划出口,不得收购劳保手套出口。今后不再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劳保手套。
  4.劳保手套出口分会负责对出口业务进行集中管理,对出口价格、出口代理、市场安排、客户、销售渠道等制定管理办法和措施。
  (十八)盐水蘑菇、蘑菇罐头
  1.在食品土畜商会下设立罐头出口分会,负责协调全国的盐水蘑菇和蘑菇罐头的收购价格;组织出口联合成交,对出口价格、市场和客户进行管理。
  2.不承担基数内上缴国家外汇任务的出口企业,一律不准经营盐水蘑菇和蘑菇罐头的出口业务。
  3.根据国外市场实际容纳量安排出口计划,严格按出口计划发放出口许可证。
  4.海南省、经济特区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盐水蘑菇和蘑菇罐头,仍按《对外经济贸易部转发〈关于盐水蘑菇和蘑菇罐头出口实行统一经营的请示〉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整治容易发生抢购“大战”出口商品的方案
国家物价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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