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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禁止对政府投资建设和偿还完贷款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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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人民政府:
  今年上半年,国家计委和交通部组织开展了全国交通收费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以缩短还贷期限或便于车辆分流的名义,对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者偿还完贷款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通行费,有的还对改革开放前甚至解放前建成的收取车辆通行费,加重了企业和群众的负担,社会反映十分强烈。为坚决制止乱收费,整顿收费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坚决做到令行禁止。对于贷款、集资建设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要严格按照《公路法》、《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及《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站)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68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市区内建设的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必须严格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执行。严禁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也不得以捆绑的方式变相收费,即不得将贷款、集资建设的公路、桥梁、隧道收费平摊到政府投资建设的公路、桥梁和隧道;严禁对已偿还完贷款的公路、桥梁和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还贷期满的公路、桥梁、隧道应及时拆除收费站,停止收取车辆通行费;严禁在还贷期满转让经营权(收费权)继续收费;严禁对收费还贷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预算外调控资金等。对符合收取车辆通行费条件,经批准收费的,要实行明码标价,公开收费标准、收费时限,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要坚持量力而行和勤俭办事的原则,用好“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

  二、限期改正,加强公路、桥梁、隧道收费的监督检查。各地应立即组织力量,对公路、桥梁、隧道收费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清理检查,已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违反规定擅自设站收费的,已偿还完贷款仍继续收费以及未将收费用于还贷而挪作他用的行为,要在今年12月底之前纠正,并区别情况给予经济处罚。同时,将纠正处理情况报国家计委、国务院纠风办。届时,国家计委、国务院纠风办将对各地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地区和单位,将直接予以查处,除没收违法收入外,还要处以罚款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国家计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禁止对政府投资建设和偿还完贷款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计价检(1999)2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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