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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计委、文化部关于艺术院校学费改革试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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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浙江省物价局、文化厅(局): 
  为做好艺术院校学费改革工作,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选择文化部所属的中央美术学院、中国美术学院和北京舞蹈学院进行艺术院校学费改革的试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述3所试点院校的学费标准为最高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5万元。具体学费标准,由试点院校在规定幅度内,根据不同专业的培养成本及生源情况提出方案,报所在地省级教育部门审核,经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计委、文化部备案。 
  新学费标准自1999年新生入学时开始实行,1998年及以前招收的在校学生仍按原学费标准执行。新学费标准要通过新闻媒体、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二、上述3所试点院校应建立和完善奖学金、助学金和特困生补助制度,奖学金、助学金和特困生补助不应低于当年学费收入的20%。同时,要进一步开拓学生勤工助学渠道,并努力创造条件,建立贷学金制度。一定要保证来自贫困地区等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好学业。 
  三、试点院校要取消学校自行规定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接受学生及其家长的赞助费。物价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学费改革试点院校要做好学费标准试点方案的制定、实施和总结工作,要加快深化教学和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切实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请试点院校所在省(市)物价部门于1999年底前将试点工作情况报国家计委。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国家计委、文化部关于艺术院校学费改革试点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文化部
计价格[1999]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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