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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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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国家计委办公厅

文  号:计办价格[1998]885号

发布日期:1998-11-22

执行日期:1998-11-22

生效日期:1900-1-1

安徽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城区范围内营运的公交客运车辆应否缴纳公路客运附加费的请示》(皖价行费字〔1998〕32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CB4754-94)的有关规定,城市公共交通属于“公共设施服务业”,不属于“公路运输业”。因此,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运营的公共汽车电车(含轨道运输车辆),不属于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计价格管〔1998〕1104号)规定的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对象,不应缴纳公路客运附加费。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委办公厅
计办价格[1998]8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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