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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 报来《山西省物价局关于集中供热增容费的请示报告》(晋价检字[2002]4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城市集中供热属于重要的公用事业,又具有一定的垄断性。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的供热增容费属于公用事业价格范畴,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应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供热企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标准。大原市热力公司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已取消“暖气集资费”(计价格[2001]585号)和省政府已停止征收“集中供热集资费”的情况下,变换名目收取性质类似的供热增容费,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国家计委办公厅 2002年3月8日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集中供热增容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计办价格[2002]27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