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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食糖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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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
  为了适应市场形势的变化,调控和引导食糖价格,我委于去年11月下发了《关于发布1998年跨1999年制糖期食糖指导价格的通知》(计价格[1998]2205号)。《通知》下发后,对于遏制食糖价格过度下降,促进公平竞争和保护农民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据一些地区反映,由于食糖销区的价格政策不明确,部分销区商业经销企业低价售糖,对产区制糖企业执行国家指导价格造成困难。因此,为稳定食糖价格,保证食糖指导价格政策的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食糖销区的商业经销企业销售食糖的最低价格,要按国家规定的产区食糖出厂指导价格下浮界限加合理运杂费执行。具体运杂费标准由食糖销区省级物价部门核定。

  二、各食糖销区物价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对所在区域商业经销企业的食糖销售价格进行集中检查,对以低于产区食糖出厂指导价格下浮界限加合理运杂费行为的价格销售食糖的,要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三、食糖销区物价部门在检查中如发现产区制糖企业违反国家指导价格低价销售问题,要及时与食糖产区省级物价部门沟通情况,并报告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食糖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
计办价格(199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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