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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决定调整成品油价格。现将7月份调整成品油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按照出厂价调整幅度等额调整。调整后的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一。全国各中心城市平均汽油零售中准价由每吨3813元调整为3363元,柴油零售中准价由每吨3192元调整为3132元。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零售中准价基础上按上浮不超过3%,下浮不超过5%安排本月各地汽、柴油具体零售价格。 三、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应系统外社会加油站的汽、柴油批发价,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由省级物价部门在此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因素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 四、航空煤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2730元调整为2760元,调整后的具体水平见附表二。航空汽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3350元调整为289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五、化肥用重油价格由每吨1310元调整为113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按照与汽油标准品的比价关系相应调整。 六、以上价格自2001年7月3日起执行。 七、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调整汽、柴油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时,要抄送有关省级物价部门,调价方案要通过省级主要报纸向社会公开发布。 八、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要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区别安排各地汽、柴油的零售价格。各级石油公司对零售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发价供货;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零售价,不得擅自提价。 九、各地物价部门及石油、石化集团公司要加强市场油价的监测,省(市、区)物价部门及两个集团公司7月3日至13日期间要逐日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计委。
国家计委调整7月份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