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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2002年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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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整顿医药市场秩序,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和药品招标采购中介机构的价格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继2001年大规模开展专项整治后,2002年下半年,国家计委会同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再一次开展了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截止到2002年底,全国共组织近2万名检查人员,组成5000多个检查组,对近3.5万个单位进行了检查,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2万余件,查出价格违法金额8亿多元,比上一年的13亿元下降了38.5%。
  检查结果表明,通过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和各级政府部门、广大医药工作者的不懈努力,以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医药行业价格违法行为检查和处罚力度的进一步加大,药品和医疗行业的价格秩序有了一定程度的好转,执业人员的守法意识不断加强,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透明度进一步提高,价格违法行为和违法金额均有所下降,并且出现了一批较好地执行价格政策的单位。在此次被查单位中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较好的单位有:
  一、北京佑安医院
  二、北京妇产医院
  三、广东省中医院
  四、山东省烟台毓璜顶医院
  五、武警重庆总队医院
  六、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七、湖南省长沙市第三医院
  八、江苏省中医院
  九、黑龙江省哈尔滨宝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十、陕西万泽医药卫生招标有限公司
  以上单位的领导对价格工作比较重视,管理比较规范,有的成立了主要领导负责的价格管理领导小组,配备了专兼职价格管理人员,形成了层层有人负责,处处有人把关的价格管理网络;有的专门制定了一整套价格管理制度,如物价员岗位责任制度、物价自查自纠制度、新项目报批制度等;有的单位主动聘请社会监督员,接受社会监督;有的还受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表彰。这些单位通过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完善规章制度,诚信守法经营,不仅堵塞了漏洞,为企业赢得了良好声誉;而且减轻了患者负担,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达到了双赢效果。
  但是,也应看到,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违法行为在一些地区、一些单位仍然存在,有些违法金额还较大、违法性质还较为严重,个别单位甚至出现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现象,应该引起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检查中执行价格政策较差的单位有:
  一、北京酒仙桥医院
    价格违法金额220638.40元
  二、天津市医科大学总医院
    价格违法金额584888.48元
  三、山西省人民医院
    价格违法金额701304.00元
  四、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
    价格违法金额355586.05元
  五、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价格违法金额676411.28元
  六、贵州省贵阳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价格违法金额210100.00元
  七、云南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价格违法金额874685.98元
  八、甘肃兰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价格违法金额330864.30元
  九、重庆市铜梁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
    价格违法金额79785.00元
  十、宁夏西部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违规金额1667866.38元
  上述单位有的超过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销售药品;有的不按规定时间和幅度降低药品销售价格;有的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扩大范围收费或者肢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有的继续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有的层层加价、超标准收取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费用;有的在药品招标采购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各种费用及保证金并不予及时退还。对上述单位的价格违法行为,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了处理,所收违法金额能退还用户的已责令退还用户,无法退还的已收缴财政。
  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医疗单位存在的乱加价、乱收费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近年来,国家三令五申不允许医疗单位乱加价、乱收费,价格主管部门也多次组织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专项检查,但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群众反映较为强烈。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加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损害了医药工作者的形象,而且影响到改革的顺利进行。所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和招标采购经办单位都要学习这些执行价格政策较好单位的做法,同时要从这次公布的违法案件中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增强法制观念,建立健全制度,加强价格管理,规范自身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检查,切实减轻患者负担,作为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要认真贯彻实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严厉制裁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对遇到干扰、阻力大,处理困难的重大案件,要按照程序移交给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屡查屡犯的典型案件,要给予公开曝光。将处理事与处理人结合起来,对有关责任人要提请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执行价格政策好的单位,也要进行宣传,树立正面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倡导一种崇尚先进、遵纪守法的良好风气。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和药品招标采购经办单位的价格违法行为,均可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价格主管部门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经过核实确有问题的,要坚决处理和纠正。同时,要加强对价格和收费管理政策的宣传,把政策交给群众,鼓励群众参与监督,协助我们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计委关于2002年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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