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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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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国家计委

文  号:计价格[2002]107号

发布日期:2002-1-27

执行日期:2002-1-27

生效日期:1900-1-1

铁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方案”业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方案的主要内容

  春运。决定对春运期间经过运输能力紧张线路(指通过能力利用率达到90%的线路,下同)的部分旅客列车,在客流高峰期票价适当上浮;对部分客流较少线路和时段的旅客列车票价适当下浮,对节后需实行上浮票价的列车在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二票价适当下浮。具体实行上、下浮动的线路、方向由铁道部根据历年客流变化规律确定。

  软席票价最高可上浮35%;硬卧票价最高可上浮25%;硬座车厢票价最高可上浮15%;节后需实行上浮票价的列车,在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二下浮10%。

  春节前5-7天,春节后15-13天,符合上浮条件的列车票价可在规定幅度内上浮,符合下浮条件的返程列车票价可以下浮。同一线路、方向列车票价上浮时间最多不得超过20天。具体浮动时间由铁路运输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暑运。决定对暑期(7、8两个月)运输能力紧张线路的旅客列车票价适当上浮。在客流高峰期,硬座车厢票价可在15%,其他席别可在30%的幅度内上浮。暑期同一线路、方向票价上浮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具体上浮时间由铁路运输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一”、“十一”节日客运。决定对运输能力紧张旅游热线的部分旅客列车票价适当上浮。硬座车厢票价可在15%,其他席别票价可在30%幅度内上浮。各铁路运输企业可在4月28日一5月9日,9月28日一10月9日期间,分别选择7天实行票价上浮。

  城际客运。决定对城际客运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在城际间每日开行多对同等级客车时,根据客流变化,允许票价分时段上下浮动,浮动幅度最高不得超过15%。

  运能紧张线路客运。决定对运输能力特别紧张线路(指通过能力利用率达到100%的线路),客流高峰期不能满足客流需要的旅客列车,票价可实行阶段性上浮,其中,硬座车厢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15%,其他席别最高不超过30%。

  竞争性客运。决定对与高速公路平行,竞争激烈的短途旅客列车和客流量不足线路的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可适当下浮;对团体批量购票、途中补购白天卧铺票以及铁路运输企业根据其他情况认为需要下浮的,旅客票价可实行下浮。票价下浮最低不得低于成本。

  二、方案的实施条件

  学生、革命伤残军人优惠票价维持现行办法不变。

  所有票价浮动,均以铁道部对外公布的《铁路旅客票价表》中规定的票价为基准。

  所有票价浮动方案实施前,必须提前7天在新闻媒体、铁路营业场所和代理售票点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

  同一列车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浮动条件时,只准适用一种浮动条件,不得重复叠加计算浮动幅度。

  对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旅客列车,铁路运输企业可根据市场状况,在经批准的幅度内自主决定票价浮动,报铁道部备案,并抄列车始发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跨局运行的旅客列车票价浮动,应经铁道部协调确定,并送国家计委备案。今后,遇铁路客运基价调整或运输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通过合法程序,对方案做相应调整。

  具体实施方案,由铁道部按上述原则细化后公布执行。

  三、加强对方案执行过程的监管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接本通知后,要加强对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管。一是要广泛搜集社会各方面对方案执行情况的反映,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计委。二是要对各铁路运输企业报送的具体实施方案的备案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各铁路运输企业实际执行的方案在浮动幅度、浮动范围、浮动时间等方面与国务院批准方案的精神一致。三是要及时受理、妥善处置广大旅客对铁路客运价格和有关收费的投诉,发现有乱收费、多收费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时查处。

  以上,请遵照执行。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方案的通知
国家计委
计价格[2002]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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