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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全国物价系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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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的颁布与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规范行政机关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有重要意义。为了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进一步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价格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继续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24号)都明确规定了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行政处罚权,查处价格违法案件的职权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行使,查处案件的法律文书,包括处罚决定通知书等,应以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名义发出,凡不符合这一要求的都应立即纠正过来。

  二、抓紧做好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各地价格部门对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按立法权限抓紧进行清理。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要求的,要建议立法机关予以修订。对确有必要而且应该上升为法规、规章的,应当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法规、规章。

  三、通过多种形式和载体公布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凡涉及对价格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应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文件按照正常的行文渠道下发;对采取正常行文渠道难以让管理相对人知道的价格政策和具体价格,要通过新闻媒介、物价公报、公告、布告及其他途径公布。

  四、继续委托职工(街道)价格监督组织行使一定的处罚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国家物价局《关于委托职工价格监督组织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1990]价检字811号),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可以委托职工(街道)价格监督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受委托组织必须依据有关规定严格资格审查。职工(街道)价格监督组织按照委托的范围和权限行使处罚权,对超越委托职权范围的案件,应及时移送价格监督检查机构。

  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处理价格违法案件。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关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的规定审理价格违法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要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符合条件的应举行听证。要坚持集体审议案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统一制定和监制的文书格式。

  六、在新的法规、规章颁发之前,价格监督检查分工管辖仍执行《国家物价局关于各级物价检查机构价格监督检查分工管辖的若干规定(试行)》([1989]价检字179号)。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规定:“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申请复议。”据此,价格行政复议仍执行上述规定,由上一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管辖。

  八、加强对价格行政处罚的监督工作。各级价格部门及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健全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的申诉和检举制度、行政处罚决定制度、行政处罚统计制度等,纠正违法设定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九、加强价格监督检查队伍建设。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对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领导,采取切实措施,努力提高价格监督检查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增强其法制观念、职业道德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价格监督检查干部及职工(街道)价格监督组织的人员要经过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检查证件由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统一印制。

国家计委关于全国物价系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若干意见
国家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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