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你省玉溪卷烟厂等3户企业生产的7个牌号的卷烟暂按我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的卷烟生产企业、卷烟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生产企业牌号烟支规格最低计税价格 玉溪卷烟红塔山25×(64+20) 11500/箱 全包装 46元/条 玉溪25×(64十20) 13750元/箱 全包装 55元/条 阿诗玛25×(64十20) 9000元/箱 全包装 36元/条 黄红梅25×(64十20) 5500元/箱 全包装 22元/条 白红梅25×(64十20) 4250元/箱 全包装 17元/条 昆明卷烟厂云烟25×(64+20) 9750元/箱 全包装 39元/条 曲靖卷烟厂石林25×(64+20) 4500元/箱 全包装 18元/条 与上述牌号相同、烟支包装规格不同的过滤嘴卷烟,最低计税价格均按每大箱(5万支)全包装卷烟最低计税价格折算。 上述牌号过滤嘴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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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5]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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