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4月1日起至2001年3月31日止,对你省延吉卷烟厂等2户企业生产的15个牌号规格的卷烟按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生产企业牌号烟支规格计税价格 延吉卷烟厂红骆驼25*(64+20)36.67元/条(200支) 硬盒翻盖(下同) 黄骆驼25*(64+20)25.64元/条 硬盒翻盖 红长白山25*(64+20)34.32元/条 硬盒翻盖 豪土25*(64+20)15.2元/条 硬盒翻盖 天平25*(64+20)14元/条 硬盒翻盖 长白参25*(64+20)10.91元/条 硬盒翻盖 康迪25*(64+20)9.98元/条 全包装 长白参25*(64+20)8.87元/条 全包装 雅士25*(64+20)9.98元/条 硬盒翻盖 参芪25*(64+20)9.02元/条 全包装 四平卷烟厂珍品吉25*(64+20)25.8元/条 硬盒翻盖 吉鹤25*(64+20)25.8元/条 硬盒翻盖 红吉25*(64+20)18.9元/条 硬盒翻盖 特醇吉25*(64+20)15元/条 硬盒翻盖 五虎将25*(64+20)9.4元/条 硬盒翻盖 上述牌号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卷烟有关情况的通知》(国税函〔2000〕120号)规定,暂按1999年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本通知又对其计税价格进行调整的部分牌号卷烟,应调整计税价格。调整起始日期为200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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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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