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增加报送卷烟样品和扫描图像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在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的当月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应同时提供卷烟样品,包括实物样品、外包装(如条、筒及其他形式的外包装)、单包包装。提供样品的具体数量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二、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参照《卷烟样品图像扫描操作指南》(附件1)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样品建立扫描图像,并将扫描图像及时传递至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地主管税务机关。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对照卷烟样品或扫描图像采集卷烟价格信息。
  
  三、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价格采集期满后申请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卷烟包装样品(外包装和单包包装各二套)和扫描图像(电子版)随同书面申请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在办理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请事宜时,应将书面申请和卷烟包装样品、扫描图像认真进行核对,确保无误。
  
  本文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2005年5月1日以后生产并且已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申请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无论国家税务总局是否已经批复,均应参照第三条规定补齐卷烟包装样品和扫描图像,并于2006年5月30日之前填写《___省(区、市)国家税务局补报卷烟包装样品清单》(附件2),加盖公章后随卷烟包装样品和扫描图像(电子文件)以特快专递形式寄至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卷烟样品图像扫描操作指南
  
  2.___省(区、市)国家税务局补报卷烟包装样品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卷烟样品图像扫描操作指南

  
  一、软硬件准备
  
  1.P3以上电脑一台,内存在128M以上。
  
  2.平板式彩色扫描仪一台。
  
  规格要求:扫描仪最大幅面为A3大小或可容下卷烟外包装完全展开(即扫描仪的有效幅面要比外包装完全展开图略大)。
  
  3.photoshop图像处理软件。
  
  二、扫描步骤
  
  1.将卷烟外包装平铺于扫描仪上,选择分辨率为96像素/英寸,图片格式选择为jpg,扫描后得到外包装图片1。
  
  2.将卷烟单包包装横向平铺于扫描仪上,下方横向放置两根烟支实物,一支包装中带图案 (字)的一面向下,另一支向上。选择分辨率为300像素/英寸,图片格式选择为jpg,扫描后得到单包包装图片2。
  
  三、拼接步骤
  
  使用Photoshop将两张源图(图1、图2)(略)拼接成一张完整的卷烟样品图片。
  
  1.打开Photoshop,选择“新建”,画布大小选择:宽度42厘米,长56厘米,分辨率100像素/英寸。
  
  2.如下图,将新建画布由上而下分为四块大区,分别顺序放置卷烟外包装图片、卷烟单包包装图片、卷烟烟支图片和说明文字。四块大区的高度依序为:27厘米(放置卷烟外包装图片)、1厘米 (卷烟外包装图片和卷烟单包包装图片的间隔)、12厘米(放置卷烟单包包装图片)、7厘米(放置烟支图片)、9厘米(说明文字)。
  
  3.将扫描好的源图图1上的卷烟外包装图片裁下,做适当收缩,横放于最上方区域内;将扫描好的源图图2上的卷烟单包包装图片裁下,做适当收缩,横放于由上而下数第二区域内;将扫描好的源图图 2上的烟支图片裁下,做适当收缩,横放于由上而下数第三区域内;写清最下方说明文字。完成后,存储为jpg格式图片,如下图。文件名暂用产品标识码表示,例如“45010114141210000.jpg”。
  
  附件2
  
  
_________省(区、市)国家税务局补报卷烟牌号包装样品清单

  
  所属期间:2005年5月1日至2006年5月1日 价格单位:元/200支
  
  ┌────┬─────┬────┬──────┬────┬───────┬──────────┬───┐
  │企业名称│产品标识码│卷烟牌号│烟支包装规格│调拨价格│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计税价格发文文号│ 备注 │
  ├────┼─────┼────┼──────┼────┼───────┼──────────┼───┤
  │ (1) │(2)   │ (3) │ (4)   │ (5) │(6)     │ (7)       │(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报单位:(公章)填报人及联系电话: 审核人:
  
  填表说明:
  
  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填写。
  
  2、本表第1栏“企业名称”填写生产企业名称。
  
  3、本表第2栏“产品标识码”与工业量本利报表上的相同。
  
  4、本表第3栏“卷烟牌号”为卷烟生产企业在所属期限内生产的并且已上报总局申请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全部卷烟牌号(无论是否已经批复)。
  
  5、本表第5栏“调拨价格”为卷烟生产企业自定的出厂价格。在所属期限内,如果该牌号、规格卷烟有多个调拨价格,填写最后调整的调拨价格。
  
  6、本表第6栏“消费税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尚未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此栏空缺。
  
  7、本表第7栏“核定计税价格发文文号”为国家税务总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发文文号。
  
  8、本表应同时报送电子版(Excel格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增加报送卷烟样品和扫描图像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在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的当月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应同时提供卷烟样品,包括实物样品、外包装(如条、筒及其他形式的外包装)、单包包装。提供样品的具体数量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二、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参照《卷烟样品图像扫描操作指南》(附件1)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样品建立扫描图像,并将扫描图像及时传递至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地主管税务机关。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对照卷烟样品或扫描图像采集卷烟价格信息。
  
  三、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价格采集期满后申请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卷烟包装样品(外包装和单包包装各二套)和扫描图像(电子版)随同书面申请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在办理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请事宜时,应将书面申请和卷烟包装样品、扫描图像认真进行核对,确保无误。
  
  本文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2005年5月1日以后生产并且已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申请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无论国家税务总局是否已经批复,均应参照第三条规定补齐卷烟包装样品和扫描图像,并于2006年5月30日之前填写《___省(区、市)国家税务局补报卷烟包装样品清单》(附件2),加盖公章后随卷烟包装样品和扫描图像(电子文件)以特快专递形式寄至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卷烟样品图像扫描操作指南
  
  2.___省(区、市)国家税务局补报卷烟包装样品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卷烟样品图像扫描操作指南

  
  一、软硬件准备
  
  1.P3以上电脑一台,内存在128M以上。
  
  2.平板式彩色扫描仪一台。
  
  规格要求:扫描仪最大幅面为A3大小或可容下卷烟外包装完全展开(即扫描仪的有效幅面要比外包装完全展开图略大)。
  
  3.photoshop图像处理软件。
  
  二、扫描步骤
  
  1.将卷烟外包装平铺于扫描仪上,选择分辨率为96像素/英寸,图片格式选择为jpg,扫描后得到外包装图片1。
  
  2.将卷烟单包包装横向平铺于扫描仪上,下方横向放置两根烟支实物,一支包装中带图案 (字)的一面向下,另一支向上。选择分辨率为300像素/英寸,图片格式选择为jpg,扫描后得到单包包装图片2。
  
  三、拼接步骤
  
  使用Photoshop将两张源图(图1、图2)(略)拼接成一张完整的卷烟样品图片。
  
  1.打开Photoshop,选择“新建”,画布大小选择:宽度42厘米,长56厘米,分辨率100像素/英寸。
  
  2.如下图,将新建画布由上而下分为四块大区,分别顺序放置卷烟外包装图片、卷烟单包包装图片、卷烟烟支图片和说明文字。四块大区的高度依序为:27厘米(放置卷烟外包装图片)、1厘米 (卷烟外包装图片和卷烟单包包装图片的间隔)、12厘米(放置卷烟单包包装图片)、7厘米(放置烟支图片)、9厘米(说明文字)。
  
  3.将扫描好的源图图1上的卷烟外包装图片裁下,做适当收缩,横放于最上方区域内;将扫描好的源图图2上的卷烟单包包装图片裁下,做适当收缩,横放于由上而下数第二区域内;将扫描好的源图图 2上的烟支图片裁下,做适当收缩,横放于由上而下数第三区域内;写清最下方说明文字。完成后,存储为jpg格式图片,如下图。文件名暂用产品标识码表示,例如“45010114141210000.jpg”。
  
  附件2
  
  
_________省(区、市)国家税务局补报卷烟牌号包装样品清单

  
  所属期间:2005年5月1日至2006年5月1日 价格单位:元/200支
  
  ┌────┬─────┬────┬──────┬────┬───────┬──────────┬───┐
  │企业名称│产品标识码│卷烟牌号│烟支包装规格│调拨价格│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计税价格发文文号│ 备注 │
  ├────┼─────┼────┼──────┼────┼───────┼──────────┼───┤
  │ (1) │(2)   │ (3) │ (4)   │ (5) │(6)     │ (7)       │(8)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373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公告   下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380.85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