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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中地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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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中地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完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共同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中的工作衔接与配合,国家税务局、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号,要求各级土地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和协助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文件精神和全国地籍管理工作现状,现就配合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土地部门要提高认识,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不论是提供征税资料,还是实行代征,土地部门都要根据国家有关税法、土地法律、法规和国税发[1996]4号文的要求,与当地税务部门密切合作,做好工作;并以此为契机,推动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和地价评估等日常地籍制度的建设,为土地部门在土地租、税、费改革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打下基础。
  
  二、各级土地部门要根据我局一九九六年地籍管理工作要点和土地增值税征管的需要,完善相应的地价评估、地价管理和登记制度。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要在土地登记中,详细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标准、时间等与土地增值税征收有关的内容;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要结合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估,加强对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的管理,对转让申报的成交价或标定地价进行登记;尚未完成初始地籍的地方,要加强变更土地登记,凡涉及土地增值税征收的,要对宗地的交易价和计征土地增值税的价格进行登记,以满足今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的需要。
  
  各地要在原有地籍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土地产权、地价信息等资料的查询制度,提供土地增值税所涉及宗地的出让、转让时间、出让价格、转让地价或计税价格标准等信息。为保护土地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部门要做好保密工作,明确资料、信息提供方式和范围,只有经土地部门与同级税务部门协商指定的税务人员,以及在省级以上土地部门认可的土地估价机构中从业,并经国家土地管理局认证的土地估价师或经省级土地部门认证的土地估价人员,才能查阅与土地增值税评估有关的资料。
  
  三、各级土地部门要切实根据当地地籍管理现状和人员状况,积极同当地税务部门协商,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与土地登记及地价管理等的衔接工作。
  
  (一)做好工作程序的衔接。土地部门要根据土地登记、地价管理的程序规定,同当地税务部门的土地增值税征管制度相衔接,确定工作程序的衔接点。要建立起无土地部门的地价确认和受理登记申请通知单,税务部门不办理土地增值税征收;土地部门不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完税或免税证明,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配套制度。
  
  (二)做好工作时间的衔接。土地部门要同税务部门商定互相通知的办文时间限制。一般情况下,土地部门对纳税人变更登记申请受理、估价报告及申报交易价格进行确认的时间,不超过收到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的15日;土地部门也应与税务部门商定在土地变更登记受理通知单发送税务部门后,办理变更土地登记的时间期限。
  
  (三)地籍管理基础好,人员充足的地方,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为方便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登记和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部门也可同当地税务部门协商,代征土地增值税。
  
  (四)凡税务部门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与土地登记的申报价格不一致的,土地部门应同税务部门协商,由税务部门将计税价格抄送土地部门,在土地登记中备案,作为下次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参考。
  
  四、各级土地部门要配合征收土地增值税,做好对土地转让中变更登记申请、估价报告的审核及申报交易价格的确认。
  
  土地转让变更登记申请的审核应依照《土地登记规则》及有关规定进行,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项审核。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重点审核土地的用途、使用条件、出让合同规定的投资要求等;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重点审核权属转移合法性、是否应当补办出让手续及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的交付情况等,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发送不予受理通知单。土地估价报告及申报交易价格的审查及确认,要按照土地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交易价格申报制度的管理要求进行,对符合土地部门评估和地价管理要求的,可确认其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供征税使用。对土地使用者申报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可由市、县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要求土地使用者重新申报。
  五、为配合土地增值税征管,各级土地部门要按照征税的要求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的规定,对承担土地增值税评估业务的土地估价机构及人员进行管理。
  
  凡承担土地增值税评估业务的机构,其提供的评估报告除要符合有关条例和规则、满足征税的需要外,还应满足土地使用权转让申报价格等地价管理的要求,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认证的土地估价师或省级土地部门认证的土地估价人员签署。估价中,可结合当地特点,在土地估价报告中增加与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的内容,如转让方取得使用权的时间、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价格、上次征税价格、土地增值数额等。对不符合要求的土地估价报告,土地部门不予确认,也不能办理土地登记。
  
  各级土地部门要承担土地增值税评估的土地估价机构及人员加强管理,将从事土地增值税的评估业务作为年度检查或考核的内容之一,纳入规范化管理目标。对在土地评估中违纪的机构和人员,要进行处理。对土地估价机构及人员不能公证评估地价,提供虚假报告的,省级以上土地部门要取消机构的土地评估资格。签署报告的土地估价师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其他人员由省级土地部门取消估价资格。
  
  六、各级土地部门要加强对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对非法进入市场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使用合同和土地使用条件进行转让、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归避为出租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的,土地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要根据各地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进程、地籍管理等特点,通过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完善与土地增值税征管制度相衔接的变更土地登记、土地估价等工作,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八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中地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完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共同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中的工作衔接与配合,国家税务局、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号,要求各级土地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和协助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文件精神和全国地籍管理工作现状,现就配合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土地部门要提高认识,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不论是提供征税资料,还是实行代征,土地部门都要根据国家有关税法、土地法律、法规和国税发[1996]4号文的要求,与当地税务部门密切合作,做好工作;并以此为契机,推动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和地价评估等日常地籍制度的建设,为土地部门在土地租、税、费改革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打下基础。
  
  二、各级土地部门要根据我局一九九六年地籍管理工作要点和土地增值税征管的需要,完善相应的地价评估、地价管理和登记制度。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要在土地登记中,详细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标准、时间等与土地增值税征收有关的内容;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要结合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估,加强对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的管理,对转让申报的成交价或标定地价进行登记;尚未完成初始地籍的地方,要加强变更土地登记,凡涉及土地增值税征收的,要对宗地的交易价和计征土地增值税的价格进行登记,以满足今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的需要。
  
  各地要在原有地籍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土地产权、地价信息等资料的查询制度,提供土地增值税所涉及宗地的出让、转让时间、出让价格、转让地价或计税价格标准等信息。为保护土地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部门要做好保密工作,明确资料、信息提供方式和范围,只有经土地部门与同级税务部门协商指定的税务人员,以及在省级以上土地部门认可的土地估价机构中从业,并经国家土地管理局认证的土地估价师或经省级土地部门认证的土地估价人员,才能查阅与土地增值税评估有关的资料。
  
  三、各级土地部门要切实根据当地地籍管理现状和人员状况,积极同当地税务部门协商,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与土地登记及地价管理等的衔接工作。
  
  (一)做好工作程序的衔接。土地部门要根据土地登记、地价管理的程序规定,同当地税务部门的土地增值税征管制度相衔接,确定工作程序的衔接点。要建立起无土地部门的地价确认和受理登记申请通知单,税务部门不办理土地增值税征收;土地部门不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完税或免税证明,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配套制度。
  
  (二)做好工作时间的衔接。土地部门要同税务部门商定互相通知的办文时间限制。一般情况下,土地部门对纳税人变更登记申请受理、估价报告及申报交易价格进行确认的时间,不超过收到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的15日;土地部门也应与税务部门商定在土地变更登记受理通知单发送税务部门后,办理变更土地登记的时间期限。
  
  (三)地籍管理基础好,人员充足的地方,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为方便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登记和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部门也可同当地税务部门协商,代征土地增值税。
  
  (四)凡税务部门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与土地登记的申报价格不一致的,土地部门应同税务部门协商,由税务部门将计税价格抄送土地部门,在土地登记中备案,作为下次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参考。
  
  四、各级土地部门要配合征收土地增值税,做好对土地转让中变更登记申请、估价报告的审核及申报交易价格的确认。
  
  土地转让变更登记申请的审核应依照《土地登记规则》及有关规定进行,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项审核。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重点审核土地的用途、使用条件、出让合同规定的投资要求等;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重点审核权属转移合法性、是否应当补办出让手续及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的交付情况等,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发送不予受理通知单。土地估价报告及申报交易价格的审查及确认,要按照土地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交易价格申报制度的管理要求进行,对符合土地部门评估和地价管理要求的,可确认其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供征税使用。对土地使用者申报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可由市、县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要求土地使用者重新申报。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中地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
[1996]国土[籍价]字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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