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国家物价局、商业部、轻工业部、林业部、国家物资局、国家医药局、中国丝绸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下达《关于改进农产品价格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联合通知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近几年,农村经济体制和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一九八三年七月颁发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农产品价格分工管理试行目录》有许多方面需要相应修改。为了适应农产品逐步放开搞活的新形势,做好农产品价格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6]23号文件的精神,现将经全国物价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的《关于改进农产品价格管理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农产品价格管理办法和目录。在执行中,要及时总结经验,以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
 
 
关于改进农产品价格管理的若干规定 
 
  近几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和农产品流通体制的改革,陆续下放了一批农产品价格管理权限。为了更好地运用价格杠杆,指导生产,调节供求,协调各方利益,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以及当前形势的要求,对农产品价格管理作以下改进。 
  一、农产品价格管理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国家定价是计划价格,国家指导价也具有计划的性质。 
  要适当扩大国家指导价的品种,减少国家定价的品种,逐步形成少数重要的农产品实行国家定价,多数实行国家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二、国家定价系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和县级以上政府制定的购销价格。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实行全国统一定价,地方性的重要农产品由地方政府定价。 
  国家物价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对以下商品实行国家定价:合同定购的小麦、玉米、稻谷(大米),主产区的大豆、豆油、花生(油)、菜籽(油)、棉籽(油)、芝麻(油)、茶籽(油)、葵花籽(油),合同定购的棉花,以及烤烟、蚕茧、甜菜、甘蔗、紧压茶原料和国营林业单位的木材。这些品种的价格调整,由国家物价局同业务主管部门联合下达。对国家定价,各地方、部门,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变动。 
  三、国家指导价是国家加强间接控制的重要手段,也是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的重要方面。国家指导价要根据各种农产品的特点,采取不同方法、分级负责。具体办法是: 
 
  1.国家对价格的指导,主要通过规定作价原则和价格水平,使价格趋势符合国家政策要求,有利于宏观控制,给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以比较准确的价格信息。具体价格由地方政府、地方的主管部门或企业根据产销情况、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灵活掌握。 
  2.国家指导价,实行多层次管理。 
  各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业务部门(必要时报国务院或同级政府批准),对全国或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市场稳定有较大影响的农产品,规定指导价格的原则和水平。由国家物价局会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的农产品是:生猪、猪肉、茶叶、南方集体林区的木材、麝香、甘草和主产区的绵羊毛。这些品种价格指导原则和指导价格水平的调整,由国家物价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联合下达。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对紧俏的出口物资、需要保护资源的品种以及需要地区之间调拨的主要品种,规定指导价格的原则和水平,并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规定指导价格原则和水平的品种是:黄麻、红麻、松脂、松香、松节油、杜仲和厚朴。 
  大中城市的大宗蔬菜,必须列入当地的国家指导价的范围。 
  对于没有列入各级物价和业务部门指导价格的农产品,各级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需要,对某些品种采取召开主要产销地区价格协调会议,通报产销趋势和成本、比价等情况,根据国家政策,协调价格,指导生产和经营。 
  3.国家指导价可以根据不同商品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包括规定一定时期的指导价格水平、浮动价格、幅度价格、最高限价或最低保护价,规定购销差率、批零差率等。并根据商品的重要程度,在指导程度上有严有宽。 
  4.对国家规定的指导价格,各部门及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都必须贯彻执行。对违反指导原则和指导价格水平的,要按违反物价政策查处。对上级规定指导价格的品种,主产区不能放开不管。 
  四、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以外的农产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定价。在价格暴涨暴跌时,各级物价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协调指导和进行必要的行政干预,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五、积极开展农产品的供求和价格预测,交流信息,搞好农产品成本调查和分析,是新形势下做好农产品价格工作的重要条件。各级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利用各种方式和渠道,组织信息交流,及时掌握和沟通产销和价格动态。 
  对省以上有关部门定价和指导价格的品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每季度末向国家物价局综合报送一次价格执行情况,价格(包括市价)发生较大波动时,应及时报告。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工管理的农产品价格目录(略) 
 
 
  
.
国家物价局、商业部、轻工业部、林业部、国家物资局、国家医药局、中国丝绸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下达《关于改进农产品价格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联合通知
国家物价局、商业部、轻工业部、林业部、国家物资局、国家医药局、中国丝绸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
价农字[1986]95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国家物价局、商业部关于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格的报告   下一条: 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商业部关于改进日用搪瓷制品作价办法的规定(试行)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445.3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