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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物价局、商业部关于下达羊毛收购指导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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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八五年为适应牧区生产责任制的改革和促进生产发展,国家逐步将羊毛放开经营,实行由地方制定指导价格,进行管理,调动了牧民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养羊业的发展。但由于必要的管理措施没有跟上,造成了多家争购,羊毛质量严重下降,价格暴涨。一九八八年下半年以来,又出现了羊毛销售不畅、价格下跌、羊毛大量积压的不正常现象。为保护牧民利益,促进养羊业稳定发展和羊毛正常流通,保证毛纺工业原料来源和质量的稳定。防止羊毛价格再度暴涨暴跌的情况发生。根据国务院国阅[1990]124号关于加强羊毛价格管理的指示精神,对羊毛的购销价格做以下规定。 
  一、价格管理形式和范围 
  近两年,羊毛主产省、区普遍对羊毛实行了指导性价格管理,对稳定羊毛生产、防止价格大幅度下降起了一定作用。为进一步加强羊毛价格的宏观调控,衔接和稳定各地的价格水平,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从一九九一年起,国家对主产省、区羊毛主要品种实行收购指导价格管理,规定作价办法和计价公式。各羊毛主产省、区的物价局(委),会同商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指导价格水平和政策要求具体制定本省、区的收购指导价格。 
  国家收购指导价格管理的范围是内蒙古、新疆、青海、宁夏、甘肃、陕西、山西、河北、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南、山东省、自治区。管理品种为细羊毛、改良羊毛,其他品种由省、区物价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根据按质论价的原则制定。非主产省、区羊毛收购价格由省、区物价局(委)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参照国家指导价格自行确定。 
  羊绒是出口换汇的重要商品,为提高羊绒质量,维护国际信誉,由国家物价局会同经贸部、商业部和羊绒主产省、区制定羊绒收购区域性指导价格。具体价格另行研究安排。 
  二、羊毛国家指导价格和计价形式 
  为了保护牧民利益,促进养羊业的发展,一九九一年羊毛国家指导价格,在基本保持一九九0年和省、区规定的收购指导价格水平的基础上,由国家制定主要品种收购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并规定作价办法。为了促进养羊业科学化、良种化,不断提高羊毛质量,应推行净毛计价,并适当调整羊毛的品质差价。 
  1.一九九一年主产省、区羊毛收购中准价为:改良羊毛一等(净毛率为40%)每公斤7.40元,折净毛每公斤18.50元。在中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幅度为不超过10%。分品种,分等级收购中准价格详见附表。各省、区物价、商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细羊毛、改良羊毛中准价格和所含的净毛率为标准,根据各地实际净毛率水平,按照统一计价公式,分别制定各自的细羊毛、改良羊毛的污毛和净毛的收购中准价格,并报国家物价局、商业部备案。 
  具体计算公式为: 
 
 
                                            省(区)实际净毛率 
    省、区收购中准价=国家规定收购中准价×----------- 
                                          国家规定中准价所含净毛率 
 
 
 
  在制定具体价格时,各地应注意与毗邻省、区之间的价格衔接。 
  2.收购单位在收购羊毛过程中,应分别标明污毛和净毛两价格,有条件的地方,羊毛收购要积极推行净毛计价,批量交易的一律按净毛计价。 
  3.根据按质论价、优毛优价的原则,适当扩大品质差价。将细特等由现行124%改为125%;细一等,由现行114%改为115%,细二等由现行107%改为105%,其余品种仍维持现行差率不动。 
  4.羊毛的质量标准仍按GB1523-79和GB1524-79的规定执行,有关品质差率除变动的按本文规定执行外,其余仍按(79)羊毛国家标准中的规定执行。 
  三、加强对羊毛收购价格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管理 
  为保证今年羊毛国家指导价格的顺利实施,所有经营部门都应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不得突破。各省、区物价检查部门,应在新毛收购期间与商业、工商、技检部门相配合,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搞好新毛收购期间的市场管理与价格检查工作,对收购中压级压价、抬级抬价、转手倒卖,违反价格政策、掺杂使假等问题,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附表(略) 
 
 
 
 
 
  
国家物价局、商业部关于下达羊毛收购指导价格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商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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