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邮电管理局(邮电局): 为改变我国公众电报资费偏低,电报业务长期亏损的状况,经国务院批准,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调整国内公众电报资费,具体通知如下: 一、公众电报基础资费上每字七分调整为每字一角三分。 二、公众电报其他主要业务资费随公众电报基础资费的调整作相应调整(详见附表)。 调整电报资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加强领导,确保顺利出台。邮电部门要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以取得社会和广大群众的理解与支持。此次调价不作公开宣传,只在邮局张贴公告。 附件: 国内公众电报资费调整表 ━━┯━━━━━━━━━━━━━━━━┯━━━━┯━━━━━┯━━━━━ 编号│ 项目 │现行标准│调整后标准│说明 ──┼────────────────┼────┼─────┼───── │天气、水情、公益电报每字 │ │ │天气、水情 一 │每份电报以10个计费字数起算,不│0.07元 │0.13元 │电报仍按普 │足10个字按10个字计算 │ │ │通价目收费 │ │ │ │。天气、水 │ │ │ │情、公益电 │ │ │ │报与其他电 │ │ │ │报一样,均 │ │ │ │改按10个 │ │ │ │字起算。 ──┼────────────────┼────┼─────┼───── │政务、普通电报和银行系统汇款电报│ │ │ 二 │每字每份电报以10个计费字数起算│0.07元 │0.13元 │ │,不足10个字按10个字计算 │ │ │ ──┼────────────────┼────┼─────┼───── │新闻电报每字 │ │ │ 三 │每份电报以10个计费字数计算,不│0.02元 │0.05元 │ │足10个字按10个字计算 │ │ │ ──┼────────────────┼────┼─────┼───── │邮局办理汇兑业务所发的汇款电报每│ │ │ 四 │份 │ │ │ │注:电报中的附言部分另外计字计 │1.00元 │2.00元 │ │费,每份以20个字为限 │ │ │ ──┼────────────────┼────┼─────┼───── 五 │采用特急、加急业务的电报,每字按│ │ │按原电价目 │原电价目加倍计算 │ │ │加倍计算原 │ │ │ │则不变 ──┼────────────────┼────┼─────┼───── │去报译电费按计费字数计算,每字 │ │ │ 六 │译电费收费及计算方法,详见邮电部│0.005元 │0.01元 │ │现行资费表“注”的内容 │ │ │ ──┼────────────────┼────┼─────┼───── │纳费业务公电的收费: │ │ │ 七 │1、不论是否需要对方局回电,每份│ │ │ │公电收取10个字的普通报费 │ │ │ │2、增删更改电文、名址的,每份公│ │ │按10个字收 │电以增删或更改10个字为限,超过│ │ │费原则不变 │10个字的,每超过1个字另加收1│ │ │ │个字的普通报费 │ │ │ ──┼────────────────┼────┼─────┼───── │补送来报报底(按本局所存留底加抄│ │ │ 八 │补送的)每份 │ │ │ │本局无留底需发公电向上一局索取报│0.60元 │1.00元 │ │底后补送的,每份另加收一份10个│ │ │ │字的纳费业务公电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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