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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对《关于申请技术服务收费的函》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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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对《关于申请技术服务收费的函》的复函
中共中央办公厅机要局:
你局中机发[1991]541号《关于申请技术服务收费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机要研究所按照国发[1989]10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改革鼓励教育科研卫生单位增加社会服务意见的通知》精神执行。在保证完成党和国家指令性研究任务及不影响保密的前提下,开展社会有偿技术服务,有偿技术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国家物价局对《关于申请技术服务收费的函》的复函
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价费字[1992]2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