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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发布《关于委托职工价格监督组织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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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发布《关于委托职工价格监督组织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现将《关于委托职工价格监督组织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级物价检查机构对职工价格监督组织的委托一事,应尽快采用书面形式予以明确。有的地方已经委托街道群众价格监督组织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亦可参照本规定办理。
  
  附:
  
  
关于委托职工价格监督组织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把职工价格监督组织的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对委托职工价格监督组织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等问题特作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价格监督组织监督检查的重点,应当是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消费品零售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对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照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委托的范围、权限和程序进行查处,对超过委托处罚限额的价格违法行为,应移送物价检查机构处理。
  
  第三条 物价检查机构对被委托的职工价格监督组织所作的处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职工价格监督组织超越、违反委托机关的委托范围、权限,对被查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的,为越权行为,应对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应使用由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制定的法律文书和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法律文书及罚没款收据必须由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盖章。收缴的罚没款由物价检查机构统一上缴财政。
  
  第五条 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应及时将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情况向委托机关报告。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处罚有争议的,职工价格监督组织要报请委托机关批准后处理;委托机关发现职工价格监督组织的处罚决定确有错误,有权纠正或责令其重新处理。
  
  第六条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委托机关的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申请复议;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职工价格监督组织的受委托的范围、权限及办案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国家物价局发布《关于委托职工价格监督组织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价检字[1990]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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