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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修订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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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修订本)》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一九九二年二号文件和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精神,加快轻工商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转换,增加企业定价自主权,把企业推向市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广泛征求各地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今年初颁布的《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本)》进行了修订。业已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颁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目录所列的品种,其价格管理分三个层次:国家物价局管理,国家物价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管理、国家有关部门会同国家物价局管理。
  
  二、这次修订后的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为九种(类),其中工业消费品三种(类),轻纺原材料六种(类);放给企业定价的有彩色电视机、洗衣粉、市销白布等六种(类)工业消费品和二十六种(类)轻纺原材料。聚乙烯醇、棉浆粕、绢、柞丝和部分纸张(含南方新闻纸)等的价格管理形式及管理权限由省级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金银饰品、中成药、书刊的价格由省级物价部门根据国家物价局制定的管理原则管理。
  
  三、列入本目录的品种,其价格由国家物价局管理或由国家物价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管理的,由国家物价局审定,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审定,在下达有关文件时,由国家物价局单独发文或由国家物价局与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发文;由国家有关部门会同国家物价局管理的,在下达有关文件时,由国家有关部门单独发文,但须会签国家物价局,并抄送省级物价部门。
  
  四、本目录所列品种,实行国家定价的,其价格一经确定,各地、各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都须遵照执行,不准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提高或降低;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品种,由物价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中准价和浮动幅度,或最高限价、最低限价,由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
  
  五、本目录中注明“规格、等级、型号、剂型”的为代表品,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制定非代表品价格时,应实行比质比价,不同规格、等级保持合理差价,不得以更换品名等方式变相调整价格。
  
  六、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会同国家物价局管理价格的品种,如果几个部门同时生产,原则上执行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物价局制定的价格;非归口管理部门执行确有困难的,可提出意见,经归口管理部门协调后,会同国家物价局另定价格。
  
  七、进出口商品的价格和进口商品的经营管理费,按国产同种或同类商品的作价规定及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在国内销售本目录所列的轻工商品,其价格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国产同种(类)商品的价格分工管理权限管理。
  
  八、对于明确放给企业定价的品种,各地、各部门必须把定价权真正落实到企业,不得截留。为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维护公平竞争,防止暴涨暴跌,各级物价部门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企业定价的指导,对放开的价格进行必要的监测和宏观调控。必要时,可以对其中少数重要的品种规定差率、利润率以及实行其他临时性控制措施。这次放开价格的品种中,宝石、灯头带钢、合成革等独家生产或少数几家生产的具有垄断性的产品以及棉纱、坯布等重要商品,由生产企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会同国家物价局制定的作价原则灵活作价。卷烟的出厂价格、调拨价格的管理,另行通知。
  
  九、价格管理目录实行两级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由国家物价局颁布;省级以及省级以下物价部门及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由国家物价局授权省级物价部门制定,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的形式颁布,并报国家物价局备案。
  
  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本)》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修订本)(略)
  
  
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修订本)》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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