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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关于查处乱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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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关于查处乱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近,部分省市物价检查机构来电话请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乱收费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经研究,特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以[1989]价涉字278号文件联合颁发了《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278号文件)其中第七条规定七类行为属乱收费行为,第八条规定,对这七类乱收费行为应按《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国家物价局根据《条例》,以[1988]价检字580号文件颁发的《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若干政策界限的规定》(以下简称580号文件)第四条和第五条也规定:对行政性和事业性收费中“无收费许可证而自立名目,乱收费用的”和“越权制定或不执行核定的收费标准的”行为,均属价格违法行为,应按照《条例》和《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予以处理。据此,各级物价检查机构查处属于278号文件和580号文件所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乱收费行为,应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十三)项的“其他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行为”定性,并根据《条例》和《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物价局关于查处乱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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