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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各类产品订货、供货会议价格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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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一些部门和地方反映,最近一个时期,有些全国性的重要产品订货会、供货会、展销会管理混乱,价格失控。有些会议的组织者、对本行业所管产品带头涨价,或默认企业自行涨价,特别是一些紧俏品种涨价幅度十分惊人。这种行为严重干扰了国家物价政策的执行,对重要产品特别是供应市场商品的价格上涨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为了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一系列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春节后继续做好稳定市场物价工作的两个电报通知,切实稳定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稳定能源、原材料等重要生产资料的价格,现对加强产品订货会、供货会、展销会的价格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各部门、各行业今后召开各种产品订货会、供货会、展销会、凡属国家定价的产品,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成交;对放开价格的比较重要的产品,有国家规定最高限价的,按最高出厂限价和销售限价成交;没有规定最高限价的产品,有关单位应在会前提出有关作价办法,成交价格及控制幅度,按本省规定的申报制度报经批准,并报订货、供货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备案。主办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物价政策,加强对参会产品价格的管理、严格防止把订货会、供货会、展销会开成哄抬物价、任意涨价的会。 
  二、订货、供货和展销会的主办单位,应邀请所在地的业务主管部门和物价检查部门派人驻会,进行价格监督检查。业务主管部门和物价检查部门有权纠正各种违纪、违价行为,并及时向上级业务和物价主管部门反映会议情况。 
  三、凡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和管理权限,在订货、供货或展销会上乱涨价、多家联合垄断价格和哄抬物价者,物价检查部门和有关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管理条例》从严查处,并追究会议主办单位的责任。 
 
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各类产品订货、供货会议价格管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价轻字[1989]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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