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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内贸易部 纺织总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计委关于明确棉花供应价格和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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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文  号:内贸农字[1994]166号

发布日期:1994-6-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物价局、税务局、供销社(商业厅)、纺织局(厅):

  为了适应税制改革的需要,经研究,现将1993年度棉花增值税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规定,棉花增值税税率从1994年1月1日起按17%执行,1994年5月1日起按13%执行。

  二、每50公斤产地县标准级皮辊棉不含增值税供应价格(以下简称不含税供应价),1994年1月1日起为329.45元,1994年5月1日起为328.02元。产地二级站分别为334.45元和333.02元。每50公斤锯齿棉另加衣分亏损补贴12.16元。

  三、销售棉花每50公斤代收的棉花技术改进费0.5元和调出励金30元及不附运输部门运费单据的包干运费等价外费用,在计算增值税时,一并作为销货款,计算应征销项税额,向购买方收取。

  四、棉花经营部门销售棉花及副产品时,向购货方收取的总货款即含税销售额=(不含税供应价+价外费用)×(1+税率)。销项税额=(不含税供应价+价外费用)×税率;进项税额=购进价(含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10%扣除率。棉花经营单位向当地税务部门实际交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五、棉麻企业在收购、加工、检验、储存、销售等过程中,为生产经营而购进的物料用品(用于固定资产项目除外),应取得销货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六、棉麻企业销售棉花时,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借故使用一般发票。由于棉花发票需载明的项目较多,可同时用原棉花销售专用发票作附件。

  七、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采取预收贷款方式的,应按本通知有关要求,尽快结算货款,多退少补,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预交增值税的企业,如预交金额比实际应交数额大,又确需退给原购货方,请商税务部门办理退税。

国内贸易部 纺织总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计委关于明确棉花供应价格和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内贸农字[1994]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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