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家计委关于请明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法律效力及价格行政处罚适用复议前置程序问题的函》的复函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家计委关于请明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法律效力及价格行政处罚适用复议前置程序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你委《关于请明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法律效力及价格行政处罚适用复议前置程序问题的函》(计价检[2002]786号)收悉。经报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办公厅1987年4月21日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总理审定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这一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于2000年7月1日施行前是有效的。据此,1999年7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号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属于行政法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现行行政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5号)所附现行行政法规目录和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进行清理的结果,《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是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行政复议前置问题,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附:国家计委关于请明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法律效力及价格行政处罚适用复议前置程序问题的函
  
  (2002年5月28日计价检[2002]786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最近,重庆市物价局向我委报告,重庆市法院系统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作为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及其规定的复议前置程序持否定态度,同时反映重庆市巴南区法院受理当事人不服巴南区物价局行政处罚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的诉讼,并作出判决。从我委掌握的情况看,其他一些地方的法院对《处罚规定》的法律效力及价格行政处罚适用复议前置程序也存在疑问。
  
  据了解,重庆市法院系统对《处罚规定》的法律效力及价格行政处罚适用复议前置程序持否定态度的理由是:第一、无论是在《立法法》实施之前还是之后,行政法规只能以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处罚规定》是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发布的,因此《处罚规定》不属于行政法规。第二、法律未规定的内容,法规不能规定,《价格法》没有规定复议前置,《处罚规定》不能规定,规定了也是无效的。第三、法院可以对行政法规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作出判断,并决定是否适用。因此,即使《处罚规定》是行政法规,如果法院认为与《价格法》规定不一致,法院也可以不作为审理依据。
  
  我委认为,《处罚规定》是在《立法法》之前制定的,根据当时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1987年4月21日发布)的规定,属于行政法规。作为行政法规,有权规定复议前置程序,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审理依据。根据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法院对法律、行政法规只能执行,不具备司法审查权,法院无权对“《处罚规定》是否符合《价格法》的本意”进行判断。重庆市巴南区法院已经在事实上否定了《处罚规定》有关复议前置程序的规定。就其实质看,该案便意味着基层法院可以经过自己的判断而不执行行政法规。这将损害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权威性,不利于我国法制统一。
  
  为此,请你办对《处罚规定》的法律效力及价格行政处罚适用复议前置程序问题予以明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家计委关于请明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法律效力及价格行政处罚适用复议前置程序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含国务院法制局)
国法函[2002]259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案中签订价格承诺协议公司保证金问题的通知》   下一条: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请明确价格监管工作中行政许可事项的函》的复函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341.7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