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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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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

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

国发〔198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我国整个经济形势是好的,人民生活逐步得到改善。物价是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社会安定的重大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大好形势下,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物价问题,认真抓好物价工作,继续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国民经济的宏观管理,加强物价管理工作。现对当前物价工作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年的物价工作总的要求是坚持改革,稳步前进,保持基本稳定。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这一方针,采取有力措施,把零售物价水平控制在计划之内。

二、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稳定市场粮价。商品粮的主要产区,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市场粮价协调小组,议定议购粮的最高限价。国营和集体的粮食、商业、外贸、供销社及工业企业等购粮单位,必须执行有关价格规定,严禁抬价争购。集市贸易零星交易的粮食价格,由交易双方议定,随行就市。

三、大中城市要认真安排好副食品的生产和供应,保持零售价格基本稳定。各城市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蔬菜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鼓励蔬菜生产的措施,做好蔬菜供应,特别要做好淡季蔬菜供应。京、津、沪等大城市,对肉、蛋等重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必要时应规定最高限价。

四、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计划内的部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定价,不准擅自加价。对擅自加价和巧立名目加收费用的,一律取缔,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计划外的部分,包括企业自销的部分,当前为了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对某些品种应规定最高限价;对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轻纺工业原材料,不实行超产加价。

五、为鼓励出口创汇,控制和降低出口成本,对大宗紧缺的出口商品,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和指导价格,必要时有的要规定最高限价。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都要严格执行有关价格规定,不准抬价争购。

六、切实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放开价格的品种和范围。对已放开价格的某些重要商品,在价格上要进行必要的指导。目前,不再增加放开价格和实行浮动价格的品种范围。各有关部门下达涉及调整物价的文件,都必须经同级物价部门会签同意。

七、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涨价。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乱收费、乱涨价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清理。重要的收费项目,要由物价部门颁发收费凭证,加强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准随意涨价,扰乱市场,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八、加强物价检查与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搞好经常性的物价大检查工作。春节前,要组织有关方面的力量,开展群众性的物价大检查。对乱收费、乱涨价等违反物价政策、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肃处理,在经济上不能让其占到便宜。

       国 务 院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
国务院
国发[19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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