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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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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国务院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批转的《全国物价工资会议纪要》中规定,为了保证职工生活的基本安定,从今年十一月一日起,在提高几种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的同时,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固定职工(包括学徒工,下同),不分工资区类别高低,不分赡养人口多少,在一般地区工作的,每人每月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五元;在纯牧业县(旗)工作的,每人每月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八元。新疆、西藏地区的补贴标准另作规定。纯牧业县(旗)的范围,由有关省、自治区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家劳动总局审查同意后执行。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的临时职工(包括季节工、亦工亦农人员、农村人民公社中的广播员、水利员等人员),拿工资、不参加农村社队分配的,原则上应当发给全部或一部分副食品价格补贴,情况特殊的,也可以不发给;虽然拿工资,但参加农村社队分配的,原则上不应当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情况特殊的,也可以发给一部分。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制定。

  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原则上可以比照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办法执行。由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自负盈亏,经营情况不同,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制定。
  四、今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按照本单位职工的副食品价格补贴标准发给。
  五、退休职工、退休军队干部和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均按所在地区固定职工的副食品价格补贴标准发给。
  六、职工在纯牧业县(旗)和非纯牧业县(旗)之间调动工作时,改按调入地区的副食品价格补贴标准发给。
  七、主要副食品的销价提高后,影响到有关的一些费用开支标准需要加以调整提高的,如一些优抚对象的生活费补贴,民办教师补助费,大学、中专、技校学生的助学金,一部分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出差和会议伙食补助费,保健食品等,原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办法,仍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征得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物价总局同意后下达执行;原来由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办法,仍由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征得省、市、自治区财政局、劳动局、物价局同意后,报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执行,同时抄送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物价总局备案。不允许任何单位借口主要副食品提价自行提高各种费用标准   八、中国人民解放军各部队干部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和战士津贴以及有关一些费用开支的办法,由军委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参照本通知的精神,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审批后下达执行。
  九、按照规定发给职工的副食品价格补贴,随同工资发给职工本人,企业由生产成本(费用)中的有关项目列支,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各单位的财政收支计划,应作相应的调整。副食品价格补贴,在核算上作为工资基金,统计上列入工资总额,但不作为计算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职工奖金和企业基金的基数。
  十、提高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不仅是保证职工生活基本安定的一项重要措施,而且涉及到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整顿、提高和四个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广泛、深入地向职工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做出贡献。
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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