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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下达调整生猪和农村粮油价格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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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下达调整生猪和

农村粮油价格方案的通知

国发〔1985〕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勤部:

  现将《调整生猪购销政策和价格方案》、《调整农村粮油购销政策和价格方案》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调整生猪和农村粮油的购销政策和价格,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决定的重要措施,是一九八五年价格改革的主要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方案的规定,周密计划,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在放开猪价、调整农村粮价的过程中,除了国务院统一部署的调价措施外,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再安排其他新的提价措施。要加强对市场物价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物价纪律,坚决制止乱涨价的歪风。在猪肉销售价格放开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情况,把改革生猪购销、价格政策的道理和具体办法,编写出宣传提纲,向广大城镇居民解释清楚,做到家喻户晓。要采取内部层层传达的方式,先党内、后党外、先干部、后群众。不登报,不广播。

                           

                            国 务 院

                         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三日

调整生猪购销政策和价格方案

  多年来,国家实行生猪派购和统一定价的制度,对保障供应、稳定物价起了积极作用,但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形势很不适应。近几年粮食连年增产,而养猪发展缓慢,出现粮多猪少的不正常状况。主要原因是,农村经济体制实现重大改革后,生猪的派购政策没有相应改变;猪价偏低,又不能随供求变化及时升降,影响了农民的养猪积极性。为了贯彻稳步增加产量、积极提高质量的养猪方针,促进粮食向肉食转化,搞活流通,更好地满足城乡人民对肉食的需求,应对生猪购销政策和价格进行调整。

  一、 取消生猪派购,实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

  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生猪派购任务,由养猪户同国营、集体或个体等经营者自由成交,也可以自己屠宰、加工、销售。国营食品公司要利用各种经济手段,通过合同订购或市场收购,掌握猪源,保持主渠道的地位。同时,提倡国营基层食品站、集体、个体经营户和农民直接进城卖肉,或城乡联营。

  国家对生猪收购和猪肉销售不再统一规定具体价格。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商业部门,根据物价政策和猪的供求趋势,提出本地区一定时期的指导性价格水平,组织国营食品公司和其他有关部门掌握实施。国营食品公司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自行掌握具体购销价格;生产者和集体、个体的经营者在遵守国家政策法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市场供求,有涨有落,自由成交。但是,不准哄抬价格,欺行霸市,牟取暴利。

  养猪是农民的重要生产项目,猪肉是城乡人民的重要副食品。取消派购,放开价格,决不是撒手不管,而是实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各级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对生猪生产、经营活动和价格政策的指导。现行的各项支持养猪的政策措施,凡行之有效的,应继续实行。要从价格政策、品种改良等方面,积极鼓励发展瘦肉型猪。要在继续鼓励农民家庭副业养猪的同时,大力扶持和发展养猪专业户、专业村,从推广良种、防治疫病、供应饲料及资金、材料等方面给予帮助。从长远看,养猪专业化是饲养业向商品化发展的必然趋势,是解决大中城市、工矿区肉食供应的根本出路。

  二、 国营食品公司要积极参与市场调节,发挥主渠道作用

  国营食品公司要充分发挥网点多、资金雄厚、拥有比较先进的经营设施和技术队伍等优势,运用国家给予的财政补贴、平价饲料粮等经济手段,积极地搞好淡旺季节和地区之间的余缺调剂,安排好市场供应。

  取消生猪指令性调拨计划和调拨价格,实行产销地区之间直接挂钩,协商定价,逐步建立起相对稳定的产销关系。在新的关系没有建立以前,由商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主管单位,分别组织好省际之间和省、区内的调剂交流。

  国营食品公司要担负起平抑市价的责任。根据生产和市场需求变化,按照地购地销薄利经营的原则,掌握适当的地区差价、季节差价和质量差价。在猪多时,要增加收购,积极推销,充实库存,尽可能满足农民的卖猪要求,并掌握适当的最低收购价(大体上相当于一九七九年生猪提价后的收购牌价),避免猪价暴跌,打击生产。在猪少时,要动用储备,积极组织调入,增加供应,平抑市价。国营食品公司对猪的购销价格采取较大升降措施时,要事先向当地政府汇报。

  各级国营食品公司都要转变经营思想,改革经营体制,真正办成自主经营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食品公司只有在经营好肉食购销业务的前提下,才能开展多种经营。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责任制,贯彻按劳分配,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改善经营管理。

  为支持国营食品公司调节供应,平抑市价,搞好供应,国家给予以下支持:一是今年拨出二百亿斤粮食,按原统购价拨给国营食品公司用于向专业户、饲养户定购生猪,具体办法由商业部另行下达。二是大中城市食品公司为调节供求所需要的一定数量储备和中长距离调运猪肉而支付的调运、储存、利息、损耗等项费用,食品公司在放开猪价改进经营管理过程中必要的开支,以及为平抑市价由当地政府决定高进低出所发生的价格倒挂,都作为政策性亏损,由当地财政给予补贴。三是县城以下食品站(所、处)和城市零售商店,凡符合第二步利改税小型企业标准的,按小型企业对待,执行新八级超额累进税。

  三、今年生猪和猪肉的指导性价格水平

 

  从目前生猪产销和猪粮比价来看,猪价上升一些是必要的。但必须看到,去冬今春出现的猪肉偏紧,市价上升幅度较大的情况,有一定的人为因素;今年粮食实行合同定购后,按农村集市粮价衡量的猪粮比价,会进一步对养猪有利。因此,指导生猪价格要瞻前顾后,既要考虑当前为促进生猪生产,猪价必然会上升一些,也要考虑猪价上涨过多而带来卖猪难的更大困难,猪价上升幅度要适当。今年的指导性价格,全国全年平均掌握在比现行购销牌价上升30%左右,是比较适宜的,即全国平均收购价格由每斤六角三分涨到八角左右,统货带骨猪肉的零售价格由每斤一元零一分涨到一元三角左右。生猪上市淡季和猪少的地区,上涨幅度可掌握大一些;上市旺季和猪多的地区,涨价幅度应掌握小一些。但各地不能形成第二牌价,影响猪价放开。

  四、慎重选择放开猪价的时机

 

  生猪收购价格,可以选择适当时机陆续放开。在放开销价之前,要争取多收购一些生猪,多储备一些猪肉,为放开销售价格做好准备。在猪肉销售价格放开初期,要做到零售价格大体稳定在指导性价格水平上,避免价格暴涨,减少对市场物价的冲击。因此,放开的时机一般应选择在销售淡季或出栏的小旺季。由于各地淡旺季的时间有早有晚,放开时间也可有先有后,具体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五、逐步放开其他鲜活商品的价格,严格控制连锁反应

 

  牛羊肉、海水鱼、禽蛋等鲜活商品价格还没有放开的地区,要因地制宜,选择时机有区别地逐步放开。放开蔬菜价格更要慎重,一般不要同猪肉价格一起放。就全国来说,放开菜价要按照先南方、后北方,先小城市、后大城市,先细菜、后大宗菜的顺序,逐步放开。今年菜价放到什么程度,由各地酌情安排。放开菜价而减少的亏损补贴留给地方,用于调剂淡季供应和平抑菜价。一般不对城镇居民发菜价补贴。大城市的牛奶今年不涨价。各地现有的平价定量供应豆制品,可继续保留。

  猪肉和其他鲜活商品价格放开后,饮食、糕点等相关产品的价格,要严格控制。原有利润较多或降低成本潜力较大的产品,要靠企业内部消化,不许提价。必须提价的品种,可在薄利多销、原有毛利率不扩大的原则下,按照规定的批准手续适当提价,决不允许趁机乱涨价。

  猪皮、化猪油提价以后,猪革制品和肥皂价格不准提高,企业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减税或由财政补贴。

  六、给城镇居民适当补贴

 

  猪价放开以后,要给城镇居民(指市镇非农业人口,下同)适当补贴,使大多数居民不因猪肉涨价而增加经济负担。补贴的范围和标准,包括猪肉涨价及其所引起的连锁反应。一般可按大、中、小城市平均每人每月三斤的水平,计算猪肉的价格补贴。由于地区之间肉价上涨幅度不同,吃肉数量不一,引起的连锁反应也程度不同,因此,补贴标准全国不统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测算,分别安排。地区之间既要承认差别,又要适当衔接,避免过于悬殊,更不能互相攀比。

  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大专院校在校学生的伙食标准因猪价放开而下降,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对市镇居民中信仰伊斯兰教居民的肉食价格补贴,由地方政府规定。

  对市镇居民的价格补贴款,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中央财政从今年一月一日算起,按市镇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一元的标准,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包干。猪的购销价格已经放开的地区,用于对市镇居民的补贴;先放购价、未放销价的地区,用于补贴经营亏损。对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补贴,以及其他必须由中央财政支付的补贴等,由中央财政负担。除此之外,各地可用于市镇居民肉食价格补贴款的还有:农村返销粮提价减少亏损额的一半;取消奖售粮以后少支出的经营费用;猪肉等价格放开后减亏增收的一部分。此外,各地都要从地方自有财力中挤出一部分,用于对居民的价格补贴。上述补贴款列入财政支出,不得进企业成本(费用),不得列入营业外支出,也不能冲减财政收入。

  补贴款的发放办法,原则上实行按市镇非农业人口计算补贴,随粮票发放,也可以采取其他办法。各地采取哪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对运动员和高温、高空、井下等特殊工种职工,超过普通职工吃肉水平而增加的支出,也应适当补助,所需款项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取消生猪派购、放开猪价,是一项重要改革,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物价管理,防止哄抬物价;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工作,防止偷税、漏税;卫生检疫部门要加强检疫、检验,防止疫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调整农村粮油购销政策和价格方案

 

  为了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从一九八五年粮食年度(今年四月一日)起,粮食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同时调整农村粮油购销价格,改变购销倒挂的不合理状况。

  一、关于粮食的合同定购和收购价格

 

  国家对小麦、稻谷、玉米和主产区(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安徽、河南)的大豆实行合同定购,其他粮食品种自由购销。合同定购内的三大品种(指小麦、稻谷、玉米,下同)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全省平均计算,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收购。六个主产区合同定购内的大豆,按现行收购价收购。为了实行优质优价,劣质低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按一九八五年度三大品种定购数量计算,在不突破“倒三七”比例价总水平的前提下,适当调高适销对路优质品种的加价比例,降低质量较差或滞销品种的加价比例。但要掌握粳稻不超过“倒二八”比例,北方小麦不超过“倒三七”比例,南方小麦和主产区的玉米可适当下浮,并注意同毗邻地区的价格衔接好。稻谷的名贵品种可以放开,实行市场调节。

  一九八五年度国家合同定购粮食计划,确定为一千五百八十亿斤贸易粮(包括农业税、具体征收办法由财政部另行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国家确定的合同定购计划,合理安排分品种的定购数量,逐级落实,不要附加机动数。各地落实合同定购计划时,要从有利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出发,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重点放在那些适宜种粮、提供商品粮较多的地区,以保护粮农的生产积极性。对城市郊区适宜发展副食品生产的地方,发展多种经营潜力大的地方,以及退耕还林、还牧、还渔的地方,都要逐步把粮食放开,以发挥地利优势。对贫困的地方,也要逐步放开。对繁育优良种籽的专业场(户)生产的粮食种籽,不列入合同定购,可以由主管种籽部门经营,也可以自由购销。县、乡人民政府要组织粮食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合同定购计划,在播种季节前分别同国营农场、农业集体生产单位和农户协商,签订分品种的定购合同。正常年景必须保证完成,遇到重灾,可以适当减免。超过合同定购的部分,由生产者自行处理,自由购销。如果市场粮价低于原统购价,粮食部门要按原统购价敞开收购,以保护农民利益。

  合同定购内的三大品种,其超购加价款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自行增加的定购品种,其超购加价款由地方财政负担。粮食部门对农业生产单位和农户,要按实际收购的品种、数量、等级、价格支付价款,并与财政部门结算加价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要求粮食部门代扣款项。

  粮食实行合同定购和按比例计价以后,对有关问题作如下处理:(一)国家投资建设的商品粮基地县,按原办法规定应该多交售的粮食,包括在合同定购数量内,不再另外计算。(二)一九八五年度新粮收获以前,农民出售上年的小麦、稻谷、玉米,可实行自由购销,也可以顶抵今年合同定购数量。(三)农业生产单位和农民不得以各种粮食票证顶抵合同定购的粮食。粮食部门对农民不再实行因临时困难买卖“周转粮”的办法。(四)由于定购的粮食实行优质优价,对某些名优粮食品种,不再实行加成顶抵定购数量的办法。(五)原来规定的超过义运里程和数量付给运费的办法不再实行。有些交通不便,送粮运距较长的地方,可以继续给予运费补贴。(六)省间粮食调拨,仍按原统购价加经营费用的原则作价。

  二、关于农村粮食销售价格

 

  国家供应农村缺粮人口的口粮、各种补助粮、种籽粮、饲料粮、救灾粮以及农村的其他用粮,销售价格都调整到比例收购价,实行购销同价。六个大豆主产区供应农村的大豆,也实行购销同价。按国家政策规定吃市镇定量供应粮的人员,仍按统销价供应。灾区人民因救灾粮提价而增加的支出,国家相应增拨救济款。

  国家供应菜农的口粮,在蔬菜价格放开的地方,按比例收购价供应;在没有放开的地方,仍按现行销价供应,但对不种菜或者种菜不按合同卖给蔬菜公司的,国家按比例收购价供应粮食。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定。

  国家收购生猪、棉花、糖料以及其他农副产品的奖售粮取消。糖奖粮推迟一年执行,但只奖粮,不再实行补给差价款的办法。因取消奖售粮而缺粮的,由粮食部门按比例收购价供应。

  目前国家按原超购价加费用供应口粮的各类人员,如从农民中招用的矿山轮换工、乡邮投递员、驻段线务员、国营建筑企业的合同工,以及农民进入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人员,一律改为按比例收购价加费用供应。

  农村粮食销售价格调整以后,国家供应农村的粮食,仍要按计划凭证供应。农民持全国通用粮票和地方粮票买粮,仍按统销价供应,数量大的,需经县粮食局批准供应。

 

  三、关于城市粮食销售价格

 

  国家供应市镇人口的口粮,仍按统销价不变。食品、饮食、糕点、副食、酿造行业用粮和饲料粮,目前按统销价供应的部分,仍按统销价供应;按议价供应的部分,继续按议价供应。

  工业用粮除饮料酒用粮已改为议价外,从本粮食年度起,进一步将酒精、溶剂、制药、浆纱、味精、淀粉和其他工业产品用粮一律改为议价供应。工业用粮改为议价供应后增加的工业成本,由用粮部门自己消化,产品销售价格不得提高。对于用粮多、利润低的工业企业,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在税收上给予照顾,或用其他办法解决。

  对于非合同定购的粮食,属于少数地方群众习惯食用的主食品种(限小米、高粱米、莜麦、青稞),以及非主产区的大豆,需要按原统销价供应市镇人口口粮和副食用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国家确定的合同定购数量之内安排,以保证当地供应。

  市镇按统销价销售粮食的价差补贴(统销价与统购价的差价)和城乡粮食的经营费用,由国家财政按定额给以拨补。

 

  四、关于食油购销价格问题

 

  食用油脂油料的收购也要分品种、分地区逐步放开。油菜籽的收购政策,已向农民宣布一九八五年不变,要继续执行。其他油料,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合同定购。定购的部分,棉籽按“顺四六”比例计价(即六成按原统购价,四城按原超购价),花生和主产区的芝麻、葵花籽、油菜籽、葫麻籽等按“倒四六”比例计价。定购以外的,由农民自行处理,自由购销。不实行合同定购的地方,仍按现行收购政策执行。

  一九八五年度食油收购计划确定为四十五亿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国家确定的收购计划,安排分品种收购数量,逐级落实。

  食用油脂油料的超购加价款,由中央财政负担。食油销售的价差补贴和经营费用,按照粮食的办法,由国家财政拨补。

  国家定量供应市镇人口的食油,仍按统销价不变。工商行业计划内的用油,按现行销价供应。供应农村食油的销售价格,调整到比例收购价,实行购销同价。具体办法可仿照调整农村粮食销售价格的原则制定。

  粮食取消统购,实行合同定购,调整农村粮油价格,是一项重大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及时研究解决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粮食部门要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加强预测信息工作,积极参与市场调节。农村粮油价格调整以后,城市和农村销售价格的差距进一步拉大,要加强户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审批农业人口转为粮食定量供应人口。要加强粮油供应和粮票管理,严禁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财政补贴。要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坚决打击倒卖粮票的违法活动。

 

  附:一九八五年度粮食合同定购计划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收购比例价安排意见。

国务院关于下达调整生猪和农村粮油价格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
国发[198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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