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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居民消费价格上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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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居民消费价格上涨的通知


  
  
  今年以来,全国市场物价总的形势是好的。1-7月商品零售价格同比涨幅为6.9%,比去年同期回落11个百分点。但是居民消费价格涨幅仍然偏高,1-7月为9.1%,其中居住项目指数上升11.5%,服务项目指数上升15.7%。7月份,全国有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6个大中城市有16个城市消费价格指数超过10%,高的达15%以上。出现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公用事业调价过多、过猛,房租调整幅度过大,各种乱涨价、乱收费屡禁不止。这种状况如不加以制止,不利于稳定市场、安定人心,不利于中央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为了严格控制居民消费价格上涨,保持市场物价稳定,安定人民生活,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居民消费价格涨幅的控制,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1995年物价调控目标完成情况及1996年物价调控计划目标的通报》(国发明电〔1996〕1号)的要求,确保当地1996年零售物价控制目标的实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要与零售物价指数同幅度下降;去年居民消费价格涨幅高于商品零售价格涨幅较多的地区,今年要多回落一些。各地调整房租和各种服务价格,必须在确保实现全年商品零售价格和居民消费价格控制目标和各方面可以承受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严格掌握。在调价项目与实现目标有冲突时,要减少提价项目,降低提价幅度,推迟出台时间。各地区要对今年1至7月的居民消费价格上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涨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要向国务院报告情况,说明原因和拟采取的措施。
  
  二、实行部分服务价格调价申报、备案制度。各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调整自来水价格、公共交通票价、居民住宅房租要在事前向国家计委申报;调整民事燃料价格、医疗价格要事前报国家计委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另行下达。省、自治区所属其他城市在调整上述项目价格前要向省、自治区物价部门申报。对于调价项目、幅度和时机不当的,上级物价部门要进行必要的干预。
  
  三、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行提高收费标准、随意扩大收费范围等乱收费行为应严肃查处。要认真清理人口落户、汽车落籍、婚姻登记、学生上学、病人就医、过路过桥、口岸检疫检验、邮电附加等社会反映强烈的乱收费问题。
  
  四、要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统一规范各类学校的收费项目。对实行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只允许收取杂费、借读费、高级中学只允许收取学杂费和借读费,大、中专学校只允许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要明确各项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建立正常的调整机制,建立和完善收费登记卡制,强化监督管理,制止学校乱收费。
  
  五、坚决制止婚姻登记“搭车”收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代收费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只能收取结婚证书工本费。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行为,要从严查处。对非法所得,要退还群众,不能退还的,应收缴财政。对借办理婚姻登记“搭车”收费屡禁不止的婚姻登记机关,县以上民政部门要责令其整顿,监察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
  
  六、加强医疗服务收费管理。目前医疗服务收费机构不合理,技术劳务性收费偏低,需要做必要的调整,但调整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必须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在坚决杜绝各种不合理用药,严格控制药品销售额增长,降低偏高的大型仪器设备检查治疗收费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门诊、住院、手术、常规检查等技术劳务性收费标准。调整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可以分步实施,逐步到位。在同一地区,要统一医疗服务名称、服务内容和服务收费标准,切实防止重复收费。要明确规定特需服务的范围,并加强管理,严禁把特需服务变成强制服务。医疗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卫生部、财政部制定下达。
  
  七、公有住房租金调整要纳入价格调控计划,租金调整要根据当地物价控制目标和群众承受能力统筹安排。要认真做好租金标准的测算工作,合理制定租金调整方案,切实落实对离退休职工、社会救济对象、优抚对象和失业职工的减免补政策。建筑取费要严格实行中央与省两级管理,集中审批,对不合法及不合理的收费,要进行全面整顿,坚决取消和纠正。
  八、全面清理整顿各地加收的邮电附加费。各地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加收的邮电附加费要立即停止征收,省级政府批准的邮电附加费,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今后未经国务院批准,邮电企业一律不得代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单位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九、要加强旅游服务价格和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要整顿旅游市场价格秩序,规范价格行为。要公布群众投诉渠道,坚决查处乱涨价、乱收费,强行售票、“回扣”售票以及变相涨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
  
  十、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各项重大的价格和服务收费调整,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由物价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防止各行其是,政出多门。各级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项服务价格和收费的检查监督。各有关部门要予以密切配合,支持物价部门做好各项服务收费的检查处理工作。各地要密切注意市场物价动态,加强监测,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妥善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居民消费价格上涨的通知


  
  
  今年以来,全国市场物价总的形势是好的。1-7月商品零售价格同比涨幅为6.9%,比去年同期回落11个百分点。但是居民消费价格涨幅仍然偏高,1-7月为9.1%,其中居住项目指数上升11.5%,服务项目指数上升15.7%。7月份,全国有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6个大中城市有16个城市消费价格指数超过10%,高的达15%以上。出现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公用事业调价过多、过猛,房租调整幅度过大,各种乱涨价、乱收费屡禁不止。这种状况如不加以制止,不利于稳定市场、安定人心,不利于中央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为了严格控制居民消费价格上涨,保持市场物价稳定,安定人民生活,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居民消费价格涨幅的控制,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1995年物价调控目标完成情况及1996年物价调控计划目标的通报》(国发明电〔1996〕1号)的要求,确保当地1996年零售物价控制目标的实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要与零售物价指数同幅度下降;去年居民消费价格涨幅高于商品零售价格涨幅较多的地区,今年要多回落一些。各地调整房租和各种服务价格,必须在确保实现全年商品零售价格和居民消费价格控制目标和各方面可以承受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严格掌握。在调价项目与实现目标有冲突时,要减少提价项目,降低提价幅度,推迟出台时间。各地区要对今年1至7月的居民消费价格上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涨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要向国务院报告情况,说明原因和拟采取的措施。
  
  二、实行部分服务价格调价申报、备案制度。各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调整自来水价格、公共交通票价、居民住宅房租要在事前向国家计委申报;调整民事燃料价格、医疗价格要事前报国家计委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另行下达。省、自治区所属其他城市在调整上述项目价格前要向省、自治区物价部门申报。对于调价项目、幅度和时机不当的,上级物价部门要进行必要的干预。
  
  三、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行提高收费标准、随意扩大收费范围等乱收费行为应严肃查处。要认真清理人口落户、汽车落籍、婚姻登记、学生上学、病人就医、过路过桥、口岸检疫检验、邮电附加等社会反映强烈的乱收费问题。
  
  四、要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统一规范各类学校的收费项目。对实行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只允许收取杂费、借读费、高级中学只允许收取学杂费和借读费,大、中专学校只允许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要明确各项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建立正常的调整机制,建立和完善收费登记卡制,强化监督管理,制止学校乱收费。
  
  五、坚决制止婚姻登记“搭车”收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代收费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只能收取结婚证书工本费。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行为,要从严查处。对非法所得,要退还群众,不能退还的,应收缴财政。对借办理婚姻登记“搭车”收费屡禁不止的婚姻登记机关,县以上民政部门要责令其整顿,监察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
  
  六、加强医疗服务收费管理。目前医疗服务收费机构不合理,技术劳务性收费偏低,需要做必要的调整,但调整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必须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在坚决杜绝各种不合理用药,严格控制药品销售额增长,降低偏高的大型仪器设备检查治疗收费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门诊、住院、手术、常规检查等技术劳务性收费标准。调整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可以分步实施,逐步到位。在同一地区,要统一医疗服务名称、服务内容和服务收费标准,切实防止重复收费。要明确规定特需服务的范围,并加强管理,严禁把特需服务变成强制服务。医疗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卫生部、财政部制定下达。
  
  七、公有住房租金调整要纳入价格调控计划,租金调整要根据当地物价控制目标和群众承受能力统筹安排。要认真做好租金标准的测算工作,合理制定租金调整方案,切实落实对离退休职工、社会救济对象、优抚对象和失业职工的减免补政策。建筑取费要严格实行中央与省两级管理,集中审批,对不合法及不合理的收费,要进行全面整顿,坚决取消和纠正。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居民消费价格上涨的通知
国务院
国发明电[199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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