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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国家经委关于进一步贯彻工业品按质论价政策的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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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国家经委关于进一步贯彻工业品按质论价政策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同意国家物价局、国家经委《关于进一步贯彻工业品按质论价政策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组织实施。
  
  贯彻工业品按质论价政策, 实行优质优价、低质低价, 对劣质陈旧产品规定惩罚价格,这对促进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产品,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增加新品种,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抓好这项工作, 不仅要有明确的技术政策、质量标准,还将涉及到计划管理、产销协作、研制新产品费用和税收、信贷政策等。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落实报告中的各项规定。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分行业的实施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止以按质论价为名,以次充好,变相涨价,损害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
  
  
关于进一步贯彻工业品按质论价
  政策的报告

  
  根据国务院指示,我们就工业品按质论价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进一步贯彻这一政策的意见。 经过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修改后, 在今年三月召开的全国工交会议上作了讨论,并征求了各省、市、自治区物价部门的意见。现将情况和意见报告如下:
  
  按质论价、 分等定价、 优质优价、低质低价是价格政策的重要原则,是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各种质量不同的工业品都规定有一定的质量差价,但有些优质名牌产品同普通产品之间的差价偏小。优质名牌产品没有明显的优价,质量低劣、技术性能落后、花色式样陈旧的产品,又不能及时降价。对新产品的价格管理办法不够灵活,有些商品的按质论价办法还是六十年代以前制定的,不能反映当前的经济、技术水平。有些产品没有规定质量等级标准,或质量标准规定过低,质量检验公证机关也不健全, 并缺乏测试手段。 对这些问题,要切实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以进一步贯彻按质论价政策,促进技术进步。
  
  一、改进按质论价工作,要把促进技术进步,实现最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作为基本出发点。原材料的质量差价,要有利于促进企业合理用材、节约用材,优材优用,物尽其用。加工工业产品的质量差价,既要有利于促进企业努力增产优质产品,保持和发展传统名特产品,积极研制新产品,限制生产陈旧产品,淘汰不合社会需要的落后产品,又要有利于新技术和新产品推广,使买方使用优质产品和技术先进的产品在经济上有利。制定质量差价,要兼顾优质名牌产品同普通产品、低质产品之间在生产成本上的差异,但主要依据是产品使用上的经济效益和市场适销程度,不能机械地按成本差异规定质量差价。
  
  产品质量下降,对使用者实质上是涨价,也是社会财富的浪费。提高产品质量,货真价实,则是社会财富的节约。对于市场畅销的优质名牌产品和新品种、新花色式样产品,要在价格上给予鼓励, 不能把这看成是变相涨价而加以限制。 要结合各种产品的具体状况,有计划、有步骤地把质量差价安排合理。优质才能优价,劣质不能优价。决不能以按质论价为名,以次充好,抬高物价,违者要严肃处理。
  
  二、采取优质产品适当加价和质量较低的老产品适当降价的办法,使优质产品同低质产品保持合理的质量差价。下列优质产品优先实行优价:经国家或中央主管部门指定的质量检验测试机构鉴定,重要质量指标超过国家标准或达到国际标准的产品;经国家或中央主管部门确认,对节约能源、原材料和提高耐用适用性能,有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产品;经国家或省、市、自治区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确认,质量长期稳定,为用户或消费者所公认的传统名牌产品。优质产品加价,低质产品降价,都要按照物价分级管理权限的规定执行。获得国家金质、 银质奖的优质产品, 生产企业有权在上级规定的上浮幅度内适当加价;为保持物美价廉优势,也可以根据产品供求情况不加价。实行加价的优质产品,生产单位和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经常复验产品质量, 质量下降达不到优质标准的, 应及时取消优质产品加价。
  
  三、改进新产品和新花色式样产品的定价工作。我国从未生产过的产品,称为全国的新产品;省、市、自治区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仿制型新产品,称为地方新产品(属于全国的长线产品除外);有的老产品经过重大改进,在结构、性能、材料、技术特征等方面有显著提高,并有独创性的,称为改进型新产品。上述新产品,要分别经中央和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鉴定确认,才能按新产品定价。

每种产品都有开发研制、推广普及和老化衰落,最后被新一代产品代替的发展周期。新产品价格要紧密地结合这个发展周期,根据不同阶段的质量和成本水平,并考虑供求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新产品一般都应经过一段时期的试销价格,再定正式价格。试销价格的制定权,原则上归试制企业,并按物价管理权限,上报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少数重要新产品的试销价格, 要报经省、市、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 试销价格的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有些试制周期长、工艺复杂的新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新产品试销期满,要按照物价管理权限的规定,及时制定正式价格。新产品的正式定价,要按批量生产以后的质量水平、生产成本和试销价格被买方接受程度,以及相关产品的合理比价等因素研究确定。地方新产品的定价,凡中央有关部门已有价格的,原则上应执行规定的价格;执行有困难的,省、市、自治区可以制定临时价格。属于地方定价的,要参照其他地区相同产品的价格制定。为了鼓励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和推广使用,对于生产初期成本较高、利润过低或有亏损的新产品,在试销期间,有关减免税的问题,可按国家税法规定办理。有的可规定较高的试销价格,也有的新产品可暂按保本定价,以利于推广使用。新产品大批量正常生产、成本降低以后,可比老产品有较高利润。
  
  消费工业品的新花色、新式样、新规格、新包装装潢的价格,要适应商品流行周期适时调整。盛行畅销期间,价格可以高一些;花色式样逐渐老化,要及时降价,以鼓励企业不断翻新花色品种。定价权要更多地放给大中城市。价格形式要多采用浮动价格。新花色式样同老花色式样之间的差价,可区别情况采取不同办法:(一)将新花色式样价格安排高些,老花色式样价格暂时不动;(二)提高新花色式样价格,同时降低老花色式样价格;(三)新花色式样执行原来老花色式样的价格,老花色式样适当降价。
  
  四、对陈旧淘汰产品实行惩罚价格。凡由国家经委、国家科委、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和省、市、自治区核定为陈旧淘汰产品的,要尽快将出厂价格降至生产无利以至亏损水平,以限制其生产,促使企业积极研制新产品。对于有些陈旧淘汰产品降低销价反而会扩大使用的,可不降低价格,而采取其他适当的措施,如重点试行对企业税后留用利润征收陈旧淘汰产品惩罚费的办法。
  
  凡决定淘汰的技术性能落后产品,物价部门要撤销原定价格。对先限产、后限用的淘汰产品 ,剩余部分按生产成本价或低于生产成本价处理销售 ;对既停产又停用的淘汰产品,产销企业的现货均按废品处理。药品、农药等淘汰品种,按有关规定报废。
  
  经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确认为粗制滥造的劣质产品,属于生活资料的,商业部门要拒绝收购,当地物价部门要没收生产企业已销售产品的全部利润,并处以罚款,上缴财政;属于生产资料的,不能出厂销售,物资部门也不能收购,已经销售的,要回收更换,用户已投入使用的,生产企业要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贯彻工业品的按质论价政策,是物价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工业品按质论价,涉及到质量标准、经济政策、技术政策等多方面的问题,而且工业品品种复杂,按质论价的要求、标准、办法都不相同。工业、商业部门要在总的政策、原则指导下,分行业拟定具体办法,经批准后贯彻执行。各级物价部门要把工作重点放在政策指导、典型示范、总结经验、监督检查等方面。一九八三年国家物价局将会同机械工业部、轻工业部、纺织工业部、商业部研究制定机械产品按质论价办法和花色布的花色差价,改革搪瓷制品的作价办法。中央各有关部门、各地区、各行业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近期内解决一些突出不合理的质量差价问题。经过几年的工作,使工业品按质论价政策得到切实贯彻,更好地促进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

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国家经委关于进一步贯彻工业品按质论价政策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同意国家物价局、国家经委《关于进一步贯彻工业品按质论价政策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组织实施。
  
  贯彻工业品按质论价政策, 实行优质优价、低质低价, 对劣质陈旧产品规定惩罚价格,这对促进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产品,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增加新品种,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抓好这项工作, 不仅要有明确的技术政策、质量标准,还将涉及到计划管理、产销协作、研制新产品费用和税收、信贷政策等。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落实报告中的各项规定。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分行业的实施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止以按质论价为名,以次充好,变相涨价,损害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
  
  
关于进一步贯彻工业品按质论价
  政策的报告

  
  根据国务院指示,我们就工业品按质论价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进一步贯彻这一政策的意见。 经过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修改后, 在今年三月召开的全国工交会议上作了讨论,并征求了各省、市、自治区物价部门的意见。现将情况和意见报告如下:
  
  按质论价、 分等定价、 优质优价、低质低价是价格政策的重要原则,是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各种质量不同的工业品都规定有一定的质量差价,但有些优质名牌产品同普通产品之间的差价偏小。优质名牌产品没有明显的优价,质量低劣、技术性能落后、花色式样陈旧的产品,又不能及时降价。对新产品的价格管理办法不够灵活,有些商品的按质论价办法还是六十年代以前制定的,不能反映当前的经济、技术水平。有些产品没有规定质量等级标准,或质量标准规定过低,质量检验公证机关也不健全, 并缺乏测试手段。 对这些问题,要切实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以进一步贯彻按质论价政策,促进技术进步。
  
  一、改进按质论价工作,要把促进技术进步,实现最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作为基本出发点。原材料的质量差价,要有利于促进企业合理用材、节约用材,优材优用,物尽其用。加工工业产品的质量差价,既要有利于促进企业努力增产优质产品,保持和发展传统名特产品,积极研制新产品,限制生产陈旧产品,淘汰不合社会需要的落后产品,又要有利于新技术和新产品推广,使买方使用优质产品和技术先进的产品在经济上有利。制定质量差价,要兼顾优质名牌产品同普通产品、低质产品之间在生产成本上的差异,但主要依据是产品使用上的经济效益和市场适销程度,不能机械地按成本差异规定质量差价。
  
  产品质量下降,对使用者实质上是涨价,也是社会财富的浪费。提高产品质量,货真价实,则是社会财富的节约。对于市场畅销的优质名牌产品和新品种、新花色式样产品,要在价格上给予鼓励, 不能把这看成是变相涨价而加以限制。 要结合各种产品的具体状况,有计划、有步骤地把质量差价安排合理。优质才能优价,劣质不能优价。决不能以按质论价为名,以次充好,抬高物价,违者要严肃处理。
  
  二、采取优质产品适当加价和质量较低的老产品适当降价的办法,使优质产品同低质产品保持合理的质量差价。下列优质产品优先实行优价:经国家或中央主管部门指定的质量检验测试机构鉴定,重要质量指标超过国家标准或达到国际标准的产品;经国家或中央主管部门确认,对节约能源、原材料和提高耐用适用性能,有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产品;经国家或省、市、自治区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确认,质量长期稳定,为用户或消费者所公认的传统名牌产品。优质产品加价,低质产品降价,都要按照物价分级管理权限的规定执行。获得国家金质、 银质奖的优质产品, 生产企业有权在上级规定的上浮幅度内适当加价;为保持物美价廉优势,也可以根据产品供求情况不加价。实行加价的优质产品,生产单位和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经常复验产品质量, 质量下降达不到优质标准的, 应及时取消优质产品加价。
  
  三、改进新产品和新花色式样产品的定价工作。我国从未生产过的产品,称为全国的新产品;省、市、自治区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仿制型新产品,称为地方新产品(属于全国的长线产品除外);有的老产品经过重大改进,在结构、性能、材料、技术特征等方面有显著提高,并有独创性的,称为改进型新产品。上述新产品,要分别经中央和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鉴定确认,才能按新产品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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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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