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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检举揭发价格违法案件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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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监督检查物价,安定人民生活,维护国家、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经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检举揭发价格违法案件的城乡居民、案件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职工、港澳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可作为案件告发人。



    第三条 价格违法案件由案件告发人检举揭发,经当地物价检查部门查证属实、处理结案后,本着以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予以奖励。



    第四条 案件告发人的奖金,按其贡献大小,在每案罚没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但一般不超过一千元。
  有突出贡献的案件告发人的奖金,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检查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发。
  必要时,对无罚没收入的案件告发人也可酌情发给一定的奖金。



    第五条 物价检查部门对案件告发人的奖励,要以书面材料为主要依据;对奖金的审批发放,物价检查部门要建立必要的制度和手续。



    第六条 对案件告发人发放的奖金,由各级物价检查机关纳入办案费用补助,编报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专项核拨。



    第七条 案件告发人要求保密的,物价检查部门应对其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严格保密。
  对报复陷害案件告发人的,有关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检举揭发价格违法案件奖励办法
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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