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录音机出厂价格与自销价格管理试行规定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录音机出厂价格与自销价格管理试行规定


  
  为加强录音机价格管理, 实行按质论价, 优质优价、低质低价的政策,统筹兼顾国家、企业、消费者三者的关系,促进国产录音机的生产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录音机价格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电子工业部(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管理局负责具体业务归口)和省、市、自治区(指省、市、自治区物价部门或省、市、自治区电子工业主管部门(下同)两级管理。
  
  1.电子工业部负责组织制定录音机统一计价办法,并对主要品种出厂价格进行统一订价,控制价格总水平。并授权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管理局负责统一订价方案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2.以工业自销为主的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统一订价外的品种和新产品的价格,由省、市、自治区负责管理与审批,并报电子工业部和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管理局备案。未经批准价格的不准销售。
  
  二、为贯彻工业品按质论价,优质优价、低质低价的原则,和对劣质陈旧产品实行惩罚价格,对优和劣质、陈旧滞销及处理产品价格应按如下规定报批:
  
  1.获国家、部和地方优质奖的产品,生产企业认为需要加价时,按照《录音机出厂价格与自销价格试行计价办法》的规定幅度内上报,由省、市、自治区审批。
  
  2.滞销或停产产品(包括统一订价内的),生产企业认为需要降价时,在批准价格的10%的幅度内报省、市、自治区审批。
  
  3.对于需要处理的残次品(包括质量评比、可靠性试验后)。按(83)电财字2544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即:地方企业由当地的电子工业物价主管部门批准,中央企业由所属各工业管理局批准。
  
  上述产品凡需进入商业市场, 必须经当地物价局(委)批准。 生产企业无权决定价格。处理商品必须打印“处理品”字样。
  
  4.经电子工业部或省、市、自治区核定的劣质陈旧淘汰的产品(包括统一订价内的),由省、市、自治区决定惩罚价格,通知生产企业执行并令其停止该产品的生产,报电子工业部及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管理局备案。
  
  三、经济特区生产的录音机(含进口散件组装)产品,在特区内销售,其价格由特区有关物价主管部门审批。如销往国内其它地区必须严格按上述管理权限和《录音机出厂价格与自销价格计价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录音机出厂价格与自销价格试行计价办法》是制订录音机出厂价格和自销价格的依据,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录音机出厂价格与自销价格管理试行规定
商业部(已变更)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录音机出厂价格与自销价格试行计价办法   下一条: 流通领域生产资料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289.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