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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商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城市零售商业物价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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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城市零售商业物价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当前城市商业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精神,为了适应对城市零售商业改革的要求,把流通搞活,把买卖做活,给予零售商业一定的定价、调价权。
  
  零售商业是贯彻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基层单位,消费品零售价格是同消费者见面的最终价格,零售商业执行物价政策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关系到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因此,在适当扩大零售商业价格自主权的同时,必须加强对零售商业的价格管理。据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对零售商业的价格管理
  
  1.各种形式的零售商业(包括国营、集体、个体商业)都要认真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定价、调价通知,执行规定的作价原则和价格管理办法,遵守上级规定的物价规章制度和物价纪律,服从管理。
  
  2.零售商业在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以内,可以自主地行使定价、调价权。在权限以外的必须严格执行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主管部门规定的零售价格。不准超越权限擅自定价和调价,除有规定的以外,不准将平价商品按议价出售,不准以提等提价、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滥收费用等手段变相涨价。要在维护国家利益和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努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3.零售商业企业要服从当地物价和业务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对管理部门和群众的检查监督,必须积极配合,如实汇报,不得弄虚作假。物价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比较重大的违反物价政策和纪律的,要及时报上级物价和业务主管部门处理。隐瞒不报的要从严惩处。零售商业企业的物价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权抵制、揭发企业领导人员在物价方面的违法乱纪行为。因此而受到打击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从严处理。
  
  4.零售商业企业要建立定价、调价审批手续和物价台帐或价格登记卡(帐)制度;物价保密制度; 明码标价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的物价检查制度;度量衡器的考核校正制度;群众的监督制度等。
  
  5.当地物价和商业行政部门要对零售商业企业规定具体的物价纪律和奖惩制度。对一贯模范执行物价政策、纪律的企业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适当的奖励。对违反物价政策、纪律的企业和个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经济制载。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零售商业的价格权限
  
  1.凡从当好批发公司(或贸易中心)进货的属于统一定价的商品,应一律执行规定的零售价格。自行采购的商品,属于统一定价的要执行规定的零售价格。其他品种可按规定作价办法自行定价,也可以参照同类品种比质比价定价。
  
  2.凡国家规定实行浮动价格、花色差价和季节差价的商品,可以按照规定,自定零售价格。
  
  3.实行企业协商定价的小商品(包括小食品、小农具),可以同批发公司(或贸易中心)、工厂协商进货价格,并根据市场供求、商品质量等情况,自定零售价格和拆零价格。
  
  4.自行加工制做的服装(不包括门市零活加工)、鞋帽等商品,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可以自行定价。
  
  5.为工业、外贸部门经销、代销的商品,属于统一定价范围的,按统一定价执行;其它品种,按照与国内同类商品价格大体衔接的原则,可以与委托代销单位协商制定零售价格。
  
  6.经过批准允许批发销售的商品,可以实行批量作价,在批发价基础上自定优惠价格。对需要扩大推销的商品,消费者一次购买数量大的,也可以在零售价格基础上给予折扣优惠。
  
  7.冷背、滞销、积压和残损变质的商品以及零头货尾,可以自行削价处理,削价损失由本企业作为经营损益处理。
  
  8.国家规定实行议购议销的农副土特产品,要按照有利于平抑市价和薄利多销的原则,自定零售价格。
  
  9.鲜活商品(如蔬菜、水果、水产品等)价格,要鼓励企业按照规定的等级、规格挑选整理, 分等出售, 实行依质论价、分等定价,允许早晚价格不同,有腐烂变质征兆的,要及时削价出售。
  
  10.饮食业和糖果、糕点、熟肉制品、冷饮等,除了主管部门规定售价的外,其余品种可以自定价格。用议价原、辅料制做的饭菜食品,企业可以根据薄利多销的原则自行定价。
  
  11.修理服务行业,除当地主管部门规定价格和收费标准(包括浮动价格和浮动收费标准)的外,都由企业自行规定价格和收费标准,有的项目也可以同顾客协商价格。
  12.以上规定, 适用于国营、 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各种形式的零售商业和饮食、修理、服务行业。凡规定零售商业可以自行定价、调价的,允许地同一市场有不同的价格。
  
  三、做好零售商业的物价工作
  
  随着零售商业的改革,零售企业有了一定的定价、调价自主权以后,物价工作任务大大增加。零售企业要有领导人负责分管物价工作。大型零售商店要设置物价科(股),配备足够的物价人员:中,小型零售商店必须配备一定的专职物价员或兼职物价员。当地业务主管部门要对商店负责物价工作的经理和物价员进行短期培训,使他们能够担负起交给他们的物价工作任务。同时还要经常地组织他们学习物价政策和有关的基本业务知识,提高他们的物价管理能力。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零售企业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遵守物价纪律的自觉性。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要使零售企业广大职工树立起文明经商, 全心
  
  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遵守物价纪律,努力把商业工作做好。

商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城市零售商业物价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当前城市商业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精神,为了适应对城市零售商业改革的要求,把流通搞活,把买卖做活,给予零售商业一定的定价、调价权。
  
  零售商业是贯彻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基层单位,消费品零售价格是同消费者见面的最终价格,零售商业执行物价政策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关系到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因此,在适当扩大零售商业价格自主权的同时,必须加强对零售商业的价格管理。据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对零售商业的价格管理
  
  1.各种形式的零售商业(包括国营、集体、个体商业)都要认真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定价、调价通知,执行规定的作价原则和价格管理办法,遵守上级规定的物价规章制度和物价纪律,服从管理。
  
  2.零售商业在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以内,可以自主地行使定价、调价权。在权限以外的必须严格执行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主管部门规定的零售价格。不准超越权限擅自定价和调价,除有规定的以外,不准将平价商品按议价出售,不准以提等提价、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滥收费用等手段变相涨价。要在维护国家利益和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努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3.零售商业企业要服从当地物价和业务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对管理部门和群众的检查监督,必须积极配合,如实汇报,不得弄虚作假。物价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比较重大的违反物价政策和纪律的,要及时报上级物价和业务主管部门处理。隐瞒不报的要从严惩处。零售商业企业的物价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权抵制、揭发企业领导人员在物价方面的违法乱纪行为。因此而受到打击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从严处理。
  
  4.零售商业企业要建立定价、调价审批手续和物价台帐或价格登记卡(帐)制度;物价保密制度; 明码标价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的物价检查制度;度量衡器的考核校正制度;群众的监督制度等。
  
  5.当地物价和商业行政部门要对零售商业企业规定具体的物价纪律和奖惩制度。对一贯模范执行物价政策、纪律的企业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适当的奖励。对违反物价政策、纪律的企业和个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经济制载。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零售商业的价格权限
  
  1.凡从当好批发公司(或贸易中心)进货的属于统一定价的商品,应一律执行规定的零售价格。自行采购的商品,属于统一定价的要执行规定的零售价格。其他品种可按规定作价办法自行定价,也可以参照同类品种比质比价定价。
  
  2.凡国家规定实行浮动价格、花色差价和季节差价的商品,可以按照规定,自定零售价格。
  
  3.实行企业协商定价的小商品(包括小食品、小农具),可以同批发公司(或贸易中心)、工厂协商进货价格,并根据市场供求、商品质量等情况,自定零售价格和拆零价格。
  
  4.自行加工制做的服装(不包括门市零活加工)、鞋帽等商品,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可以自行定价。
  
  5.为工业、外贸部门经销、代销的商品,属于统一定价范围的,按统一定价执行;其它品种,按照与国内同类商品价格大体衔接的原则,可以与委托代销单位协商制定零售价格。
  
  6.经过批准允许批发销售的商品,可以实行批量作价,在批发价基础上自定优惠价格。对需要扩大推销的商品,消费者一次购买数量大的,也可以在零售价格基础上给予折扣优惠。
  
  7.冷背、滞销、积压和残损变质的商品以及零头货尾,可以自行削价处理,削价损失由本企业作为经营损益处理。
  
  8.国家规定实行议购议销的农副土特产品,要按照有利于平抑市价和薄利多销的原则,自定零售价格。
  
  9.鲜活商品(如蔬菜、水果、水产品等)价格,要鼓励企业按照规定的等级、规格挑选整理, 分等出售, 实行依质论价、分等定价,允许早晚价格不同,有腐烂变质征兆的,要及时削价出售。
  
  10.饮食业和糖果、糕点、熟肉制品、冷饮等,除了主管部门规定售价的外,其余品种可以自定价格。用议价原、辅料制做的饭菜食品,企业可以根据薄利多销的原则自行定价。
  
  11.修理服务行业,除当地主管部门规定价格和收费标准(包括浮动价格和浮动收费标准)的外,都由企业自行规定价格和收费标准,有的项目也可以同顾客协商价格。
商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城市零售商业物价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商业部(已变更)/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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