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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外轮供应公司供应外轮、海员商品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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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轮供应公司供应外轮、海员商品价格管理办法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物价方针、 政策, 及时安排和调整好外轮供应公司供应外轮、海员商品价格,搞活经营,做好对他们的供应服务工作,扩大对外政治影响,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制订外轮供应公司供应外轮、海员商品价格管理办法如下:
  
  一、作价原则:
  
  外轮海员大多数是劳动者,外轮来我国港口是为我国运输进、出口物资的,对外轮、海员所需要的船用物料和生活资料的作价,应该考虑他们的航行需要和生活利益。他们来往世界各地,对国际市场价格情况比较了解。外轮用外汇向我购买伙食、物料和其他生活用品,等于我出口。因此,外轮供应公司供应外轮、海员的商品价格,应该参照国际市场价格水平核定。即主要参照我国出口价格,适当参照香港市场零售价格;一般按高于我国出口价格,低于香港市场零售价格的原则作价。特殊情况例外。对少数商品和不经常供应的零星商品,参照我国出口价格或香港市场零售价格有困难的,可以参照或执行国内当地市场零售价格,同质同价,优质优价。对工艺美术品则执行国内友谊商店的作价办法;对体积大、分量重、工艺普通、国内货源充沛的部分工艺品,可在不亏损的前提下,实行海员优待价格。
  
  二、根据以上作价原则和不同的商品特点,外轮供应公司的商品价格采取以下几种价格形式和作价办法:
  
  (一)统一价:
  
  对外轮、 海员购买数量较大, 全国各口岸公司均有经营的少数主要商品规定“统一价”,各地均应执行同价。
  
  (二)出口口岸价:
  
  对质量、 规格、 牌号相同的商品,由主要出口口岸价格管理单位,根据出口价格和“加成率”(即按照出口价格加价几成的率数)制订“出口口岸价”。其他口岸公司可以按“出口口岸价”供应,也可按各自的经营情况,在最高不要高于“出口口岸价”百分之十五幅度内作价,但不能低于“出口口岸价”。
  
  (三)幅度价:
  
  对品名相同,质量、规格、包装在口岸间有差别的商品,由分管价格单位订出“幅度价”,幅度差距不宜过大(最高限价一般不超过最低限价的百分之三十)。价格分管单位在通知“幅度价”时,要将该口岸公司执行的具体价格告知各地参考。各口岸公司可以根据各自的经营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自行安排供应价格。
  
  (四)折扣价:
  
  对国内市场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较多的轻、纺等工业品,由价格分管单位制订零售价“折扣率”,各口岸公司可按当地市场零售价格和规定的折扣率制订供应价格。没有市场零售价格的,由当地内贸主管公司负责制订。如内贸主管公司无法订出零售价格,各口岸公司可以参考进价和同类商品比质比价,制订一次性供应价,或按外贸供货价加成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制订临时供应价格。
  
  (五)零售价:
  
  对参照我国出口价格或香港市场零售价格订价有困难的少部分商品,各口岸公司可按规定执行当地市场零售价或按进价适当加价供应。
  
  三、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既要集中统一,又要因地制宜”的规定,外轮供应公司的商品价格管理权限是:
  
  (一)外轮供应公司的商品作价原则、作价办法、价格管理权限和具体的外轮供应公司经营商品价格分级管理目录,由商业部确定。各地认为需要变动的,应报商业部审批。(二)对“统一价”商品和少数主要商品的价格,分别由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管理。 各有关外轮供应公司需要调整价格时, 应报主管价格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审批。
  
  (三)对其余主、副食品、船用物料和轻纺工业品等的价格,分别由主要出口口岸外轮供应公司管理。其他口岸公司需要调整有关价格时,应与分管价格的口岸外轮供应公司联系,由价格分管单位负责调整。
  
  (四)按“出口口岸价”和“幅度价”作价的商品具体供应价格,由各口岸外轮供应公司按照规定自行制订。对小口岸的价格管理应与大口岸有所区别,对正常经营以外(范围由地方规定)临时组织供应的品种,在经过商定船方能接受的条件下,供货口岸公司可灵活制订供应价格。
  
  四、各分管价格单位应按以上办法负责制订或调整有关商品价格, 通知各外轮
  
  供应公司,并抄送商业部、有关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和有关省、自治区公司。各口岸公司接到通知后应按期执行。
  
  由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分管的商品也可由所属口岸公司按照规定的作价办法,提出方案,报经主管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审批后,由口岸公司通知各地执行,同时抄送商业部、有关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和有关省、自治区公司。
  五、各口岸公司要互相支援,互通情报。要加强对出口和香港价格资料的搜集、整理、分析工作,为制订、调整价格提供可靠依据。有关外轮供应公司应将所了解到的出口价格和香港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及时告知主管商品价格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各口岸公司和商业部。
  
  外轮供应公司的商品价格,应参照国际市场动态适时调整。要注意避免与国际市场价格长期脱节,但也不宜频繁变动,力求相对稳定。如果同香港市场或出口价差距不大,可以不动。各外轮供应公司应经常注意了解外轮和海员对我商品价格的反应,把商品作价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映给主管价格单位和商业部。
  
  六、要加强管理。分管价格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和口岸公司,要搞好口岸间价格的衔接与协调。 几个口岸都分管的同类商品,调价时要互通情况,尽
  
  量做到同步进行,以保证统一对外。由于赋予各口岸外轮供应公司更多的权限,价格更灵活了,企业的作价任务与管理价格的责任加重了,要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工作需要加强,要进一步充实调整物价管理人员。
  
  为了做好外轮供应公司的商品价格管理工作, 加强各地之间的联系, 有必要建立北方、华东、华南三个价格协作片,衔接邻近口岸之间的价格,加强物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有关省、 市、 自治区商业厅(局)和外轮供应公司可轮流筹备,商业部主持,在适当时候召开价格工作座谈会,交换情况,交流经验,研究问题,统一认识,改进价格管理工作, 以利于做好对外轮、 海员的供应,促进企业加强核算,经济效益不断提高。
  
  七、本办法自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原来的《外轮供应公司商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同时作废。

外轮供应公司供应外轮、海员商品价格管理办法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物价方针、 政策, 及时安排和调整好外轮供应公司供应外轮、海员商品价格,搞活经营,做好对他们的供应服务工作,扩大对外政治影响,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制订外轮供应公司供应外轮、海员商品价格管理办法如下:
  
  一、作价原则:
  
  外轮海员大多数是劳动者,外轮来我国港口是为我国运输进、出口物资的,对外轮、海员所需要的船用物料和生活资料的作价,应该考虑他们的航行需要和生活利益。他们来往世界各地,对国际市场价格情况比较了解。外轮用外汇向我购买伙食、物料和其他生活用品,等于我出口。因此,外轮供应公司供应外轮、海员的商品价格,应该参照国际市场价格水平核定。即主要参照我国出口价格,适当参照香港市场零售价格;一般按高于我国出口价格,低于香港市场零售价格的原则作价。特殊情况例外。对少数商品和不经常供应的零星商品,参照我国出口价格或香港市场零售价格有困难的,可以参照或执行国内当地市场零售价格,同质同价,优质优价。对工艺美术品则执行国内友谊商店的作价办法;对体积大、分量重、工艺普通、国内货源充沛的部分工艺品,可在不亏损的前提下,实行海员优待价格。
  
  二、根据以上作价原则和不同的商品特点,外轮供应公司的商品价格采取以下几种价格形式和作价办法:
  
  (一)统一价:
  
  对外轮、 海员购买数量较大, 全国各口岸公司均有经营的少数主要商品规定“统一价”,各地均应执行同价。
  
  (二)出口口岸价:
  
  对质量、 规格、 牌号相同的商品,由主要出口口岸价格管理单位,根据出口价格和“加成率”(即按照出口价格加价几成的率数)制订“出口口岸价”。其他口岸公司可以按“出口口岸价”供应,也可按各自的经营情况,在最高不要高于“出口口岸价”百分之十五幅度内作价,但不能低于“出口口岸价”。
  
  (三)幅度价:
  
  对品名相同,质量、规格、包装在口岸间有差别的商品,由分管价格单位订出“幅度价”,幅度差距不宜过大(最高限价一般不超过最低限价的百分之三十)。价格分管单位在通知“幅度价”时,要将该口岸公司执行的具体价格告知各地参考。各口岸公司可以根据各自的经营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自行安排供应价格。
  
  (四)折扣价:
  
  对国内市场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较多的轻、纺等工业品,由价格分管单位制订零售价“折扣率”,各口岸公司可按当地市场零售价格和规定的折扣率制订供应价格。没有市场零售价格的,由当地内贸主管公司负责制订。如内贸主管公司无法订出零售价格,各口岸公司可以参考进价和同类商品比质比价,制订一次性供应价,或按外贸供货价加成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制订临时供应价格。
  
  (五)零售价:
  
  对参照我国出口价格或香港市场零售价格订价有困难的少部分商品,各口岸公司可按规定执行当地市场零售价或按进价适当加价供应。
  
  三、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既要集中统一,又要因地制宜”的规定,外轮供应公司的商品价格管理权限是:
  
  (一)外轮供应公司的商品作价原则、作价办法、价格管理权限和具体的外轮供应公司经营商品价格分级管理目录,由商业部确定。各地认为需要变动的,应报商业部审批。(二)对“统一价”商品和少数主要商品的价格,分别由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管理。 各有关外轮供应公司需要调整价格时, 应报主管价格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审批。
  
  (三)对其余主、副食品、船用物料和轻纺工业品等的价格,分别由主要出口口岸外轮供应公司管理。其他口岸公司需要调整有关价格时,应与分管价格的口岸外轮供应公司联系,由价格分管单位负责调整。
  
  (四)按“出口口岸价”和“幅度价”作价的商品具体供应价格,由各口岸外轮供应公司按照规定自行制订。对小口岸的价格管理应与大口岸有所区别,对正常经营以外(范围由地方规定)临时组织供应的品种,在经过商定船方能接受的条件下,供货口岸公司可灵活制订供应价格。
  
  四、各分管价格单位应按以上办法负责制订或调整有关商品价格, 通知各外轮
  
  供应公司,并抄送商业部、有关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和有关省、自治区公司。各口岸公司接到通知后应按期执行。
  
  由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分管的商品也可由所属口岸公司按照规定的作价办法,提出方案,报经主管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审批后,由口岸公司通知各地执行,同时抄送商业部、有关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和有关省、自治区公司。
外轮供应公司供应外轮、海员商品价格管理办法
商业部(已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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