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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关已订约工程因应国内营建物价变动之物价调整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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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三日行政院院授工企字第0930017293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3点

壹、处理措施

一、机关办理工程采购,实际完工日期在九十二年十月一日以后者,因近期国内营建物价剧烈变动,厂商要求依本处理原则协议调整工程款且机关原预算相关经费足敷支应者,无论原契约是否订有物价调整规定,机关应同意以行政院主计处公布之台湾地区营造工程物价指数表内之总指数(以下简称总指数),就涨跌幅超过2.5%部分,办理工程款调整(含增加或扣减应给付之契约价金),惟应先办理契约变更,加列物价指数调整相关规定。

二、前点契约变更后加列之物价指数调整规定,厂商要求溯及适用于九十二年十月一日以后施作部分之工程款者,机关应予同意。

三、机关依第一点办理契约变更,应一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适用期限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施作部分之工程款。

(二)未完成契约变更前已办理估验之工程款是否适用契约变更后加列之物价指数调整规定。属适用者,应载明其得追溯之期间。惟不得溯及于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施作部分。

(三)契约原有依其它指数(例如金属制品类指数等)调整之营建物价调整规定,应自前款追溯期间之起始日起停止适用。前述起始日之后施作部分,已办理营建物价调整者,应重新核算营建物价调整款。

(四)逾履约期限之部分,应以估验当期总指数与契约规定履约期限当月总指数二者较低者为调整依据。但逾期履约系非可归责于厂商者,应以估验当期总指数为调整依据。

(五)物价指数基期更换时,换基当月起实际施作之数量,自动适用新基期指数核算工程调整款,原依旧基期指数调整之工程款不予追溯核算。

(六)原契约所订估验计价保留款规定,适用于物价调整款之支付。

(七)各期物价调整款应于各该期总指数公布后方予核算。

(八)物价调整款如因相关节余款无法支应而需以次一年度编列预算支付者,须俟预算完成法定程序后,无息支付。

(九)物价调整款之计算方式。

(十)其它必要事项。

四、机关依本处理原则办理物价调整所需增加之经费,应优先自各该工程发包节余款支应或各该计画奉核定预算内匀支,如有不足,则依规定在相关科目内匀用,或于行政院核定之次一年度岁出概算额度内编列支应。

五、法人或团体接受机关补助办理工程采购,不适用本处理原则。

贰、计算方式

一、原契约未有依营造工程物价总指数调整计算方式之规定者,依下列方式办理,并载明于契约:

(一)估验日当月总指数比较开标当月总指数,其指数增减率之绝对值超过2.5%者,就涨跌幅超过2.5%部分,于估验完成后就估验款中之直接工程费调整工程款;指数增减率之绝对值在2.5%以内者,不予调整。

指数增减率=[(B/C)-1]×100%其中B=估验日当月总指数。﹝1.估验日系指估验内容之最后施工日;2.估验内容跨越依本处理原则办理契约变更所约定之适用期限末日(暂定为93年12月31日)者,当期之B值为该适用期限末日所对应之当月总指数﹞C=开标当月总指数。但就契约新增单价项目之工程款,为该项目议价完成日当月总指数。

指数增减率由百分比换算为数值后,计算至小数点以下第四位(第五位四舍五入)。

(二)每期估验款均以下列公式计算调整金额(计算至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A×(1-E)×(指数增减率之绝对值-2.5%)×F其中A=当期估验之直接工程费﹝1.跨越92年10月1日者,指该日以后施作部分之金额;2.跨越依本处理原则办理契约变更所约定之适用期限末日(暂定为93年12月31日)者,指该适用期限末日以前施作部分之金额﹞=当期估验款扣除其中之规费、规划费、设计费、土地及权利费用、法律费用、承商管理费、保险费、利润、利息及税杂费。直接工程费难以计算者,得经双方合意以当期估验款之百分之八十代之。

E=已付预付款之最高额占契约总价之百分比F=(1+营业税率)。营业税率应核实计之。另依离岛建设条例第十条规定免征营业税厂商,其F值,得以1.05代之。

(三)指数增减率为正值者,就上开调整金额给予补偿﹔指数增减率为负值者,就上开调整金额自估验款中扣减。

二、原契约已订有依营造工程物价总指数调整规定者,得经双方合意,依原契约规定之方式办理。

叁、范例某标工程已知条件(所用数值为假设值)

一、开标(92年1月8日)当月之台湾地区营造工程物价指数表5-1内之总指数为104.19。

二、93年2月5日办理估验请款,当期估验内容之最后施工日为同年1月18日,查93年1月份当月之台湾地区营造工程物价指数表5-1内之总指数为113.79。

三、机关已付预付款为契约总价之百分之30%。

四、假设93年2月5日办理估验之工程款为15,000,000元,其中直接工程费为12,000,000元,则当期估验款之物价调整计算如下:

1、指数增减率=[(113.79/104.19)-1]x100%=9.21%

2、调整金额A×(1-E)×(指数增减率之绝对值-2.5%)×F=12,000,000x(1-0.3)x(0.0921-0.025)x1.05=591822故当期估验款之物价调整金额为补偿591,822元

 

中央机关已订约工程因应国内营建物价变动之物价调整处理原则
台湾
院授工企字第9300172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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