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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转发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棉花价格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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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纺织工业部

文  号:(1990年10月27日纺织工业部发布(90)纺经字第:104号)

发布日期:1990-10-27

执行日期:1990-10-27

生效日期:1900-1-1

  为严肃制止当前原棉供应中违反价格政策的各种违纪行为,国家物价局以(1990)价农字917号文下发了《关于加强棉花价格管理的通知》。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今年棉花收购价格调整后,棉花生产和收购情况有了明显好转,但是,棉花收购价格的提高也给纺织工业经济效益带来更大的困难——由于原棉价格提高,纺织工业增加原料成本高达64亿元,相当于八九年棉纺织行业全年利润的1.1倍。1一3季度纺织工业的经济效益已降至近10年来的最低谷,三分之一的企业出现亏损,3个省,14个城市出现了全行业亏损。

  在原料大幅度提价,产品价格很难到位的情况下,还有一些地区违反“《国务院关于做好1990年度棉花收购和调拨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擅自将地方棉花生产扶持费、棉农口粮平议价差补贴,生产资料平议差价补贴及其它优惠政策折价计入棉花供应价中;一些棉花经营部门以预收货款、虚高等级、长度、重量和附加其它项目费用等手段变相提高棉花供应价;用棉企业迫于停工待料的压力,被迫接受违反国家规定定的高价棉花,进一步加重了纺织工业的负担,致使纺棉供应价格出现新的混乱。为此,国家物价局在《通知》中再次重申。‘棉花的收购价格、供应价格、絮棉的零售价格管理权限在中央,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和作价办法,不准以任何名义自行加价或变相加价。”

  为严肃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棉花流通领域的有关规定,防止原棉供应混乱局面的再度出现,各地要认真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广泛宣传、深入贯彻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棉花价格管理的通知》,结合贯彻《通知》精神,协同各有关部门对当地的棉花价格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下大决心,花大力气,严肃制止违反国家价格政策的各种违纪行为。

  二、在棉花采购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商业部、纺织部(1990)价农字732号《关于1990年度棉花供应价格的通知》中规定的价格和国家质量标准。坚决抵制各地区、各单位、各种名目的价外加价及变相加价。工业企业也不得抬价争购。

  三、对供棉单位要求“预收货款”的做法,要坚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1989年国发明电《关于制止预收、预付货款的紧急通知》予以拒绝。

  四、对违反国家关于棉花供应价格的各种价外加价规定;棉花经营部门虚增等级、长度、重量等变相加价以及棉花供应部门由于变相加价遭抵制而不调或少调棉花的行为,要积极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质量、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反映,各地纺织厅、局、公司要积极配合质量监督部门和价格检查部门的工作,反映本地区价格执行情况,并为提供情况的企业保密,同时有责任敦促棉花经营部门按质按量、按计划进度调棉。

  五、生产企业要顾全大局,维护国家利益,对不按国家规定擅自提高棉花价格的,按违背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处理

  附件:

关于加强棉花价格管理的通知

  [ 1990年11月11日国家物价局发布]

  今年,国家进一步提高棉花收购价格后,调动了农民植棉积极性,棉花生产有了明显回升,棉农踊跃交售新棉,收购进度大大快于去年。经过一年多的整顿,棉花价格混乱的局面也有所好转,大多数地方都能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和作价原则,但是在新的棉花年度开始后,在棉花收购中,有的地方抬级抬价、让衣分、增加价外补贴,变相提高棉花收购价格,抢购毗邻地区的棉花,造成收购秩序混乱;在棉花供应中,有的地区在国家规定的供应价格之外,向用棉单位加收生产扶持费,粮差补贴等,增加了纺织工业的负担;在絮棉销售中,有的地区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和作价原则,将地方自定的各种价外措施也计入了絮棉价格,增加了消费者负担。这些做法与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是相违背的。为了做好棉花购销工作,防止棉花价格出现新的混乱,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1990年度棉花收购和调拨工作的通知》精神,再次重申棉花的收购价格、供应价格、絮棉的零售价格的管理权限在中央、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和作价办法,不准以任何名义自行加价或变相加价。

  一、棉花收购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商业部、财政部(1990)价农字593号《关于1990年度棉花收购价格的通知》中规定的价格,严格执行棉花国家标准,不准抬级和压级压价,也不准在国家规定之外采取任何价外加价措施。

  二、棉花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商业部、纺织工业部(1990)价农字732号《关于1990年度棉花供应价格的通知》中规定的价格和交货方式,不准在国家规定价格之外,再行加价,产区二级站不准以“统一结算”“直供”等名义将产地县仓库供应的棉花安二级站价格结算。不准采取虚增等级、长度和重量等方法变相提高棉花供应价格。

  三、絮棉零售价格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商业部《关于提高絮棉零售价格的通知》中规定的价格和作价原则,不准将各种价外加价措施计入絮棉价格。

  四、各产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发展棉花生产而规定的各种扶持措施,即为发展棉花生产而增加供应的棉农口粮和农业生产资料,要切实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体现在生产过程中,不得折价计入收购和调拨供应价格;已经宣布在收购时兑现的,一律改在明年2月收购基本结束后用实物兑现。

  五、各地要结合对棉花购销价格的检查工作,对当地的有关规定进行二次清理,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价格和作价办法要坚决纠正。各级物价检查部门要加强对棉花价格的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转发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棉花价格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纺织工业部
(1990年10月27日纺织工业部发布(90)纺经字第: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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